南方绩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2006-11-09 00:00

 

  (上接B13版)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2)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发售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七楼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912000

  传真:(0755)82912948

  联系人:苏民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振华路402栋中联 大厦511室

  负责人:李兆良

  电话:(0755)83205718 13602620622

  传真:(0755)83203576

  经办律师:杨忠、戴瑞冬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

  办公地址:上海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邮编:200021)

  法人代表:杨绍信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 单峰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06年10月25日证监基金字[2006]224号文批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本基金认购的申请方式为书面申请或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五、认购费用

  分为前端收费和后端收费两种模式。前端认购费率最高不高于1.2%,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后端认购费率最高不高于1.8%,且随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前端收费:

  

  后端收费(其中1年为365天):

  

  六、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验资确认日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1)若投资者选择缴纳前端认购费用,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南方绩优成长股票型证券基金,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若该投资者选择缴纳前端认购费,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1.2%=1,2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50)-1,200=98,850元

  认购份额 = 98,850/1.00 = 98,850份

  (2)若投资者选择缴纳后端认购费用,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认购费用=赎回份额×认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购费率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南方绩优成长股票型证券基金,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若该投资者选择缴纳后端认购费,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 (100,000+50)/1.00 = 100,050份

  2、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1,000元(中国工商银行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具体认购金额以各代销机构公告的为准。本基金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九、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不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人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000元(中国工商银行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以代销机构约定的为准。本基金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2、本基金不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2个工作日至少在一家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分为前端收费和后端收费两种模式。前端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1.5%,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后端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1.8%,且随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前端收费:

  

  后端收费(其中1年为365天):

  

  2、 赎回费率不高于0.5%,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其中1年为365天)。具体如下表所示:

  

  赎回费的25%归基金资产所有。

  3、 本基金的实际执行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调整费率时,必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日前的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网站上刊登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若投资者选择缴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选择缴纳前端申购费,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8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1.5%=15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150=9,850元

  申购份额 = 9,850/1.0168 = 9,687.25份

  即:投资者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选择缴纳前端申购费,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8元,则可得到9,687.25份基金单位。

  (2)若投资者选择缴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公式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某投资者投资1万元申购南方绩优成长股票型证券基金,选择缴纳后端申购费,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8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10,000/1.0168 =9,834.78份

  即:投资者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选择缴纳后端申购费,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8元,则可得到9,834.77份基金单位。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时选择缴纳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168=10,168元

  赎回费用=10,168×0.5%=50.84元

  净赎回金额=10,168元-50.84=10,117.16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17.16元。

  (2)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时选择缴纳后端认购/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份额×认(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申购1万份基金份额,一年内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对应的后端申购费是1.8%,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368元,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368=10,368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0168×1.8%=183.02元

  赎回费用=10,368×0.5%=51.84元

  赎回金额=10,368-183.02-51.84=10,133.14元

  即:投资者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133.14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九、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在适度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根据对上市公司的业绩质量、成长性与投资价值的权衡与精选,力争为投资者寻求超越基准的投资回报与长期稳健的资产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股票投资是基于对上市公司业绩质量、成长性与投资价值的权衡,精选中长期持续增长或未来阶段性高速增长、业绩质量优秀、且价值被低估的绩优成长股票作为主要投资对象。债券投资主要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与可转换债券等。其他金融工具投资主要包括剩余年限小于397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债券回购以及中央银行票据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权证等。

  股票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对绩优成长股票的投资不低于股票投资比例的80%;现金、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权证等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下转B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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