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者抢劫让法律蒙羞
[□陈军华] 2006-11-09 00:00

 

  □陈军华

  

  歹徒扮演执法者打劫的报道,我们并不陌生。但是,执法者凭借执法权公然打劫的事情,就显得骇人听闻了。

  昨天的《京华时报》为我们详细披露了一则执法者打劫的内幕:制假证的贩子秦鹏被人约定去谈交易,结果,遭到一痛拳打脚踢,被戴上一个黑头套押着跪在车上,有人搜走了他兜里的手机、钱包和银行卡,逼他说出密码,将他卡里的钱取得只剩下几十元,秦鹏后被“抛”在了十三陵水库附近。另一假证贩子武强被人 “钓鱼”后蒙住头,搜走了他随身带的两部手机、近200元钱,还有一张银行卡。

  北京市海淀区警方接到报案后,将侦查目标定为昌平区的城管,昌平城管大队的十几名队员被带走调查。该案已移交昌平公安分局处理。据报道,该案已经惊动了北京各级政府,政府已经责成昌平城管大队整改,目前该大队上下所有队员都在接受思想教育。

  这是一起令人震惊的由执法者扮演主角的抢劫事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认定这种犯罪行为有几个要素:第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第二,行为人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被害人就范;第三,行为人有当场夺取财物的行为。对照一下不难发现,昌平区城管部分队员的行为,基本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很大,历来为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的对象。执法者实施的抢劫行为危害更大,因为它严重扭曲了执法的初衷,背离了执法的基本宗旨,侵害了公民的权利,亵渎了法律。试想,如果执法者凭借权力对公民实施抢劫———哪怕这个公民本身有违法嫌疑———人们还能对执法者抱以信任吗?制假证行为涉嫌违法,执法者也应该依法对其进行处罚,而不应该借机抢劫。

  近年来,由于暴力执法事件屡屡发生,严重影响了城管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而抢劫事件是比暴力执法更为严重的事件。因为暴力执法的着眼点,毕竟还在执法方面,只是执法方式过于粗暴,而暴力抢劫则与执法没有任何关系,其目的在于劫财,执法权力成了达到劫财目的的工具。

  北京市昌平区部分城管之所以敢对制假证者实施抢劫,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制假证本身就是可能涉嫌违法的不光彩行为,抢劫这些人他们一般不敢去报案,抢了白抢。因而,城管通过“钓鱼”的方式,与制假证者约定进行交易,然后伺机作案,为了确保万无一失,还给受害人戴上头套,实施抢劫后,再把受害人抛到郊外,整个过程可谓天衣无缝。城管因此连连得手。然而,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一旦有受害人报案,这些参与抢劫的执法者马上面临法律制裁。

  有一个问题非常值得思考,假设对于这些城管的抢劫行为,没有受害人报案,有关部门是否对此仍然一无所知?监管者在哪里?记者在调查时就发现,个别被警方立案调查的人员,虽还是取保候审,却仍在身穿城管制服执法。执法者由于拥有更多的权力,必须受到更严格的监督,才能确保执法权的正确行使。昌平区城管的抢劫事件提醒我们,在对执法者的监督方面,还存在很大漏洞,如果不及时修正,类似事件未必不会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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