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相似犯罪适用刑罚不能过于悬殊
[] 2006-11-09 00:00

 

  □据新华社电

  

  “相似犯罪适用刑罚不能过于悬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近日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强调,必须注重量刑均衡,避免对相似的犯罪适用刑罚过于悬殊,以维护司法的权威和统一。

  “量刑是刑事审判活动的基本环节之一,是刑事审判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集中体现。”肖扬指出,科学、合理的量刑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要素和必要保障,对于实现惩治与预防犯罪的目的,提高法院裁判的公信度,增强人 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具有特殊意义。

  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对此,肖扬表示,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的轻重,既要从量刑的公正性出发,与犯罪造成的客观危害性相适应,又要有利于罪犯改造成为新人,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罪责和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确定一个轻重适度的刑罚,做到不枉不纵。

  最高法院:

  相似犯罪适用刑罚不能过于悬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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