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立规斩断基金业利益输送黑手
[□本报记者 商文] 2006-11-09 00:00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昨发布

  □本报记者 商文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力求斩断基金业利益输送黑手。

  业内人士介绍,利益输送主要是指基金公 司将优质资源向旗下个别基金倾斜,在不同基金产品之间互相输送利益,以及基金公司向关联方输送利益,其表现形式主要有共同持股、高位托盘、代持长债等。在利益输送游戏中,基金投资管理人往往扮演着决定性角色。

  为减少利益输送现象的频繁发生,就应对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进行严格规定和监管。据了解,在《指导意见》出台之前,对基金从业人员进行监管的法律依据只有《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而对基金投资管理人员应遵循的基本行为规范尚缺乏相应具体规定。《指导意见》的出台,完善了基金从业人员监管体系。

  《指导意见》通篇体现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第6条规定:“投资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份额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第10条规定:“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公平对待不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平对待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资产委托人,不得在不同基金财产之间、基金财产和其他受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把禁止利益输送行为明确写进法规条文,这在中国基金业发展史上还是较为罕见的。

  为遏制基金经理频繁变动,更好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指导意见》同时规定基金经理管理基金未满1年的,基金公司原则上不得变更基金经理;公司聘用短期内频繁变更公司的投资管理人员应当进行尽职调查并应事前报告。此外,为保证披露的基金经理切实履行职责,杜绝长期授权的现象,《指导意见》规定其他人员代为履行职责时间超过30日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并应当进行信息披露,基金经理拟离开岗位超过1个月的,公司应当暂停或免去该基金经理职务。同时要求基金公司全面及时披露基金经理变更情况。

  《指导意见》要求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建立基金投资管理人员监管档案,对投资管理人员的诚信状况、执业行为、任职和离职情况进行跟踪记录,对基金经理进行任职谈话和离职谈话,对变更频繁的投资管理人员及频繁调整基金经理的公司进行重点关注。发现公司聘用不符合条件的基金经理,应当责令公司进行调整。投资管理人员违反诚信原则和职业道德、频繁变换公司、未能勤勉尽责的,中国证监会可视情节采取记入诚信档案、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投资管理人员进行自律管理,投资管理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中国证券业协会视情节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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