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袁小可
ST珠峰今日发布公告称,公司日前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通知显示,中国信达资产成都办事处以未按约定偿还借款为由向省高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ST珠峰支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合计5882.96万元,并承担此案诉讼费用。
经核实,这一款项为ST珠峰2002年9月在中国银行西藏分行贷款,信达资产于2004年6月受让取得该笔债权。省高院在受理该案后,根据信达 资产的申请查封了ST珠峰位于成都市成华区的房产、位于双流县文星镇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
通知同时宣布,信达资产以未按约定偿还借款为由向省高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ST珠峰支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合计3528.17万元,并承担此案诉讼费用。省高院在受理该案后,根据信达资产的申请查封了ST珠峰位于成都市成华区的房产、位于双流县文星镇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以及乐山华晖实业位于乐山市嘉州大道的房产、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