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部门联合发令围剿大股东占款
[□本报记者 商文] 2006-11-10 00:00

 

  ◎证监会须将清欠完成情况专报国务院◎银监会对限期内未完成清欠的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限制授信    ◎公安机关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涉嫌犯罪案件和线索及时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尽快立案侦查◎各级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应直接负责清欠工作,领导、组织和协调各部门协同配合清欠◎对上市公司及股东提起的民事诉讼,地方政府采取必要措施协调地方法院尽快受理、加快审理、加大执行力度

  □本报记者 商文

   

  日前,中国证监会、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对下一阶段清欠工作作出明确的分工,并督促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加大清欠力度,确保今年年内按时完成清欠工作任务。

  按照分工,中国证监会督促上市公司及时披露资金占用及清欠进展情况,定期曝光占款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并将清欠完成情况专报国务院。同时,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国资委要进一步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重点公司的清欠督导工作,会同地方政府逐家研究解决方案,逐一落实。

  中国证监会将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未完成清欠的不良信用记录通报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要督促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关注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信用状况,展开全面清查,并限制其授信活动。

  中国证监会对限期内未完成清欠的上市公司要全面立案稽查,查清占用原因、占用责任人及未完成清欠任务的责任人,并根据占用行为性质、占用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措施;对上市公司存在配合、掩盖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所属企业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违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要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对中国证监会移交或工作中发现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涉嫌犯罪案件和线索,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尽快立案侦查。(下转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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