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ST国瓷司法追讨鸿仪系占款
[□本报记者 张喜玉] 2006-11-14 00:00

 

  □本报记者 张喜玉

  

  S*ST国瓷已采取司法途径清欠,要求实际控制人给付欠款3.66亿元。

  S*ST国瓷今日公告称,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6]92号)等文件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大清欠力度、加快清欠进度,同时为简化程序、节约诉讼成本,提高清欠工作效率,公司于2006年11月3日向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公司实际控 制人湖南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给付36566万元。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S*ST国瓷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发出(2006)雨民督字第2441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S*ST国瓷36566万元,并承担该支付令费用。

  S*ST国瓷今日还发布诉讼公告称,就工商银行长沙岳麓山支行2351.5万元借款纠纷一案,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已裁定冻结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S*ST国瓷银行存款290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截至公告日,S*ST国瓷涉及诉讼事项41起,涉诉金额77612.0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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