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发行: 省分行不得凭借同业存款超额融资
[□本报记者 但有为] 2006-11-14 00:00

 

  □本报记者 但有为

  

  同业存款纳入全行资金统一管理,实行规模控制与利率上限管理。近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印发的《关于全面开办同业存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强调,各分行在总行核批的规模内与金融同业洽谈业务,严禁突破规模融资。

  “农发行总行将根据全行中短期资金头寸匡算及资产负债流动性期限缺口状况,制定并颁布同业存款融资指引,统筹规划同业存款的规模和期限结构。”《通知》指出。

  在利 率方面,总行将根据银行间资金市场利率走势,结合全行资金头寸余缺预测,按旬确定并颁布同业存款利率上限,各分行在总行规定期限档次的利率上限范围内,本着既能保证本行组织存款的竞争力,又能降低筹资成本的原则,自主与金融同业协商确定执行利率,未经总行授权,不得超过相应利率上限。

  《通知》还强调,应加强监测同业存款资金的流动性风险,定期测算需兑付的到期存款总额,并将其纳入借款计划,保证存款到期兑付资金的供应;严格按照总行有关保密规定保守秘密,严禁向客户和其他金融同业机构泄露总行确定的同业存款融资规模、期限结构和利率标准。

  据了解,银监会于10月12日批复同意农发行在全国范围内开办非结算用途的金融机构同业存款业务,开办对象为中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此前,农发行曾在四川、山东等六省区开办同业存款试点业务,试点成效显著。

  农发行负责人认为,开办同业存款业务不仅可以促进资金回流农村,同时对农发行自身拓宽融资渠道、改善负债结构、降低筹资成本和提高经营效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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