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曙松: 金融监管机构分合不是关键问题
[□本报记者 卢晓平] 2006-11-14 00:00

 

  巴曙松 史丽 资料图
  □本报记者 卢晓平

  

  随着我国金融混业经营趋势明显,业界开始猜测将设立一个同时覆盖银行、证券、保险等多个领域的超级监管机构。对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副所长巴曙松认为监管机构的分与合不是关键问题。

  他告诉记者,当前的关键,与其说急需讨论超级监管机构的建立问题,还不如说是提高金融监管协调效率的问题,以及为提高金融监管协调效率所需要的人才准备、法律法规准备等等问题。

  巴曙松承认,虽然在本质上,监管冲突和监管空白缘于监管机构的功能、目标不同,但是在操作上,则多表现为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沟通和合作。要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建立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

  中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建立不是没有尝试过:2000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曾尝试与证监会、保监会建立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但实际上演化为金融工作会议之前的通气会;2004年6月28日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正式公布的《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建立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共同参加的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和经常联系机制。

  巴曙松认为,虽然各国所采用的监管模式不同,但大体都通过正式的制度安排逐步加强监管协调,形成了完善的协调合作框架。从国际经验看,以法律性文件为基础的制度化合作机制,是更有协调效率的制度安排。也就是说,中国缺乏的是制度安排!缺乏在立法、制度和组织上做出详尽的安排,使监管协调有章可循。

  随着混业经营趋势明显,金融创新产品界限模糊,外资全方位的进入,都给我们提出一个迫切的课题,尽快建立金融监管协调十分必要。

  巴曙松提出,中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理想状况是建成立一个常设的、类似于协调委员会的机构,对“一行三会”及财政部的监管进行协调。但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没有大的变动之前,在现有框架内完善监管协调的制度安排无论对于现有问题的解决,还是对今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安排的建立都更有意义。

  他强调,建立“一行三会”及财政部、劳动部等监管部门协调机制的根本在于信息共享。实现财政部、人民银行与三家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信息实时共享,为完善金融监管协调做好基础性工作。

  他认为,当务之急、首先应该做的工作是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和跨市场的金融产品创新的监管。

  在目前的分业监管模式下,对金融控股机构实行主监管制度,即对集团层面按其主业性质归属相应的部门监管;对子公司按照业务性质实行分业监管。这样,没有一个监管部门能够完整的掌握跨领域金融机构的全貌,对整个集团统一的资产负债表、资本充足率不了解,关联交易监控也是空白。

  针对这种情况,他建议可借鉴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试点的成功经验,由国务院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监管方法上,以对金融控股公司并表监管为主,同时加强对集团内关联交易的监管。在立法上,要尽快出台《金融控股公司法》,从法律的角度对其进行监管。另外,国外为了保证监管协调的顺利实施,要求各监管机构呈送统一格式的监管报表的经验可以借鉴。

  目前金融创新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跨市场的金融产品创新日趋活跃,巴曙松认为对于这些产品的监管协调也应当成为当前的一个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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