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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放开资产支持受益凭证
转让价格限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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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1-14 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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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员单位: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的结构安排特点,自2006年11月7日起,对在本所大宗交易系统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放开价格控制,原有关业务通知中“转让申报价格上、下限为前日最后转让价×(1±30%)”的规定不再适用。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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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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