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 及公司部分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处罚的公告
[] 2006-11-14 00:00

 

  证券代码:600155     证券简称:宝硕股份     编号:临2006-032

  关于对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

  及公司部分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处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字[2006]701号文《关于对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及原董事长周山等公开谴责并认定其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本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及处罚如下:

  本公司于2006年10月23日公告披露公司大股东河北宝硕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含下属分、子公司)资金初步核查结果为5.35亿元,具体占用数额仍在核查之中,且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已于2006年10月18日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上述资金占用事项未经相关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审议,也未在以前年度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予以及时披露,并将影响到以前年度定期报告的真实性。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的规定。本公司原董事长周山、原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李纪,现任董事长闫海清、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王海棠,现任董事勾迈,独立董事陈枝、徐云建、申富平,原监事会主席、现任董事宋文胜,现任监事韩连贵、周延龄、王和平、孙春建,未能尽到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有的谨慎勤勉之责,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3条、第3.1.4条、第3.1.5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原董事会秘书、现任副总经理何胜利未能尽到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有的谨慎勤勉之责,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3.2.2条的规定。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对本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对原董事长周山,原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李纪,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王海棠,原监事会主席、现任董事宋文胜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原董事、现任董事长闫海清,现任董事勾迈,独立董事陈枝、徐云建、申富平,现任监事韩连贵、周延龄、王和平、孙春建,原董事会秘书、现任副总经理何胜利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惩戒,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抄报河北省人民政府,并将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对此,本公司及董事会诚恳地向广大投资者致歉。在今后的工作中,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运作,切实履行法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严格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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