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部委联手打造网络视频管理新规
[□本报记者 陈中小路] 2006-11-15 00:00

 

  网络视频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资料图
  □本报记者 陈中小路

  

  上海证券报昨日获悉,一项由国家广电总局牵头,信息产业部、文化部、新闻出版署等多部委联手制定的网络视频管理新规正在低调酝酿之中,有望于年内出炉。大到新浪、搜狐这样的大牌门户网站,小到最近风起云涌的播客类、P2P类新兴网络公司,只要公司从事网络视频业务,都属于新规监管范围内。

  广电总局人士透露,国家广电总局下属相关部门已经完成调研,报告已提交高层领导做最终定夺。广电总局方面希望能尽快在年底前后出台这个新规,但因牵涉面广,目前未有明确时间表。

  目前在对网络视频的监管方面,广电总局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文化部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以及信息产业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三大行政许可证都能起到一定约束作用,但是出自不同部委的规定既有重叠交叉部分,又有矛盾之处(见下表)。

  “这也是要出台跨部委联合新规的原因所在,国家决策层方面希望统一由一个‘出口’进行监管,以解决目前市场混乱、监管缺失的状态。”广电总局一位专家指出。

  可以明确的是,新规出台后对于网络视频的内容等各方面的监管力度必将加强,甚至有业内人士推测届时将掀起一阵“监管风暴”。

  随着Google收购全球知名视频分享网站Youtube的宣布,网络视频业务的发展前景受到全球瞩目。IDC报告预测,视频服务到2010年将会达到17亿美元的收入,而2005年该行业的总体收入规模在2亿美元左右。

  尽管赢利模式还存争议,但是视频网站广阔的发展前景已经得到了风险投资商的青睐,今年以来,国内播客类网站土豆网、中国播客网等接连拿到风投。有统计称,目前我国已有10多家视频或P2P网站成功融资,总金额近亿美元。

  或向民资放低准入门槛

  □本报记者 陈中小路

  

  拟出台的网络视频管理新规除了完善监管措施之外,其最引人注意的变化就对准入门槛的重新定义。在资本性质方面,将有可能向民资开出更大的口子。广电总局有关部门专门调研了多家民资网络视频网站,专门听取他们的意见。

  在目前的多部委监管体系下,如果要获得国家广电总局的许可证,一项基本准入门槛是51%以上的国资控股公司,但要获得文化部和信产部的许可证,资本性质方面只要求不能是外资。

  “广电总局51%国资的硬性门槛拦住了绝大多数从事网络视频业务的公司。”一位知名播客网站负责人告诉记者,自己是无证经营,而且目前市场上绝大多数从事视频业务的网站都处于这一状态。

  “新规出来,外资肯定还是不可能进入,但是互联网是开放性的媒体,活跃在互联网领域中民资部分怎么纳入我们的管理体系,这是新规制定上的一大难点。”广电总局内部人士指出,放得太大容易导致这个行业鱼龙混杂,给监管带来麻烦;放得太小,又不能有效控制目前无证经营遍布市场的局面;甚至还牵涉到对外资进入的控制,现在不少民资公司拿到外资基金风投,但是通过离岸公司间接控股的形式操作,到底应该怎么界定其资质。

  一位广电总局人士指出,可能采用的主要手段就在公司资金规模上有所要求,但操作上也存在问题。一位接受了广电总局调研的业内人士就认为,最通常的界定资金规模的手段是企业的注册资本,信产部不少业务准入就是以此为据。其弱点在操作上很容易被规避掉,市场上有的是公司帮忙办理注册,要注册多少资金都能满足。但是,广电总局人士也指出,如果没有明确的数字界定而采取由相关部门审核的机制,更容易滋生出寻租形象,这也是决策层所不认同。

  “在政策出来前,相关公司最重要的还是跑马圈地做大做强。” 广电系统内一位权威专家表示,如果一个民资公司实力强大、资金规模雄厚,肯定会在准入机制上处于相对有利地位。

  现有的三部委监管内容比较

互联网信息

服务许可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

监管

机构 信息产业部 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文化部

监管

依据 《电信条例》、《互联网信心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2000年政府令,行政法规)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39号令,于2004年颁布施行,属国务院2004年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5月10日文化部第27号发布,2004年文化部第32号修订;属国务院决定2004年内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内容

重叠

部分 信息(以语音、文字、数据、图像及其他形式存在) 利用摄影机、摄像机、录音机和其它视音频摄制设备拍摄、录制的,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 网络音像(含VOD、DV等)、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画(含FLASH等)、将音像制品、游戏产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和动漫画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业务

重叠

部分 信息服务 从事开办、播放(含点播、转播、直播)、集成、传输、下载视听节目服务等活动 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播放等;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收音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供上网用户浏览、阅读、欣赏、点播、使用或者下载的传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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