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518 股票简称:S四环 公告编号-临-2006-13号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召开期间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也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2、公司将于近期在《证券时报》及巨潮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刊登《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3、公司股票复牌时间安排详见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4、经表决,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的《关于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议案》获得通过。
二、会议召开和召集情况
1、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06年11月13日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06年11月9日—2006年11月1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6年11月9日至2006年11月13日每个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6年11月9日上午9:30至2006年11月1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环生物滨江开发区定山路10号五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公司股东可以选择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即董事会征集投票权)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孙国建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A股股东(代理人)共有9185名,代表股份325716465股,占公司A股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1.64%;其中流通A股股东(代理人)共9183名,代表股份171592817股,占公司流通A股有表决权股份的24.61%,占公司A股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6.6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A股股东(代理人)共有502名,代表股份325716465股,占公司A股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1.64%;其中非流通股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股份154328648股,占公司A股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4.99%;现场流通A股股东(代理人)共1名,代表股份205000股,占公司流通A股有表决权股份的0.03%,占公司A股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2%。委托公司董事会投票情况:委托公司董事会投票的流通A股股东共499名,代表股份47003072股,占公司流通A股有表决权股份的6.75%。其中256人委托董事会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重复投票数32068644。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流通A股股东共8939人,代表股份156,453,389股,占公司流通A股有表决权股份的22.4665%,占公司总股本的A股15.1962%。
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代表、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相关股东会议。
四、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详细情况见2006年10月18日刊登于巨潮网站(http://www. cninfo.com.cn)上的《江苏四环生物股份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及其摘要。
1、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流通股东表决情况
2、参加表决的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和表决情况
3、关联流通股股份回避表决情况
公司不存在下列关联流通股份回避表决情况:
1、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所持有或控制的流通股股份。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以外的非流通股股东持有或控制的流通股股份。3、上市公司董事会聘请的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控制的流通股份。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许成宝律师对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如下: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相关股东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形成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相关股东会议决议;
2、江苏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相关股东会议法律意见书;
3、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特此公告。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6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