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信息产权应尽快明确
[□本报记者 王璐] 2006-11-15 00:00

 

  □本报记者 王璐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逐渐融入国际证券市场,法律界人士认为必须把金融信息资源提高到金融安全这一新层次。一方面,应当赋予证券交易信息以法律权利,另一方面应当尽快通过立法保护我国的金融安全。

  前不久,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对新华富时A50指数诉讼一审判决,此案引发的一个 法律问题即证券交易信息是否能被赋有产权;如果可以,此项权利究竟归属于谁以及现行法律法规该如何予之保护。

  对上述问题法律界人士给予了肯定的回答。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戴玲在其日前完成的研究报告中就指出,证券交易信息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判断市场走向的重要依据。及时、准确、完整的交易信息有助于降低投资者的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从而促进证券交易的活跃和投资者的广泛参与。可以说,证券交易信息是证券市场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因此赋予证券交易信息以法律权利是非常必要的。

  至于证券交易信息的法律主体,报告认为应该是证券交易所。因为从证券交易信息的产生过程可以看出,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信息的产生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正是由于交易所在加工处理数据的过程中,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提供交易平台、制定交易规则、投资交易信息软件开发,将零散的、单个的数据变成了有实际市场价值的数据产品,市场才能得到准确、及时和完整的市场交易信息。所以,有必要明确证券交易所对其产生的交易信息拥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产权。

  然而,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并没有对证券交易信息产权的法律属性和归属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报告建议将对金融信息资源的重视提高到金融安全这一新的层次,并尽快解决我国金融立法的滞后性问题。(全文见A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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