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财政部核准 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
[(徐虞利)] 2006-11-15 00:00

 

  昨日,国家发改委公布由发改委、财政部对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收费标准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按规定程序由相关部委重新审批。

  通知规定了中国证监会向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取的证券交易监管费收费标准:对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仍按年交易额的0.04%。收取;对债券(不包括国债回购交易)仍按年交易额的0.01%。收取。对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 经纪公司收取的机构监管费收费标准,每年仍按注册资本金0.5%。收取。其中,对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最高收费额30万元;对期货经纪公司最高收费额5万元;向上海、郑州、大连期货交易所收取的期货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仍按年交易额的0.002%。收取。

  通知要求证监会按规定到国家发改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使用票据,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徐虞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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