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门槛过高堵住了维权之路
[□陈军华] 2006-11-15 00:00

 

  □陈军华

  

  北京市场上一些所谓的白洋淀“红心”鸭蛋,是鸭子吃了掺有苏丹红成分的工业染料产出的,央视《每周质量报告》对此事进行了曝光。随即,北京市食品办下令全市停售“涉红”鸭蛋。目前,“红心蛋”事件主要责任人已经被刑拘(《北京晨报》11月14日)。

  据悉,这些“红心蛋”含有苏丹红Ⅳ号,苏丹红Ⅳ号颜色红艳,毒性很大,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将苏丹红Ⅳ号列为三类致癌物。那么,不幸购买、食用了“红心蛋”的消 费者能否向商家要求索赔?北京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说,可以索赔,但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素:

  申请索赔的必要依据之一是有购物小票;其次要有红心咸鸭蛋的确含有苏丹红Ⅳ号的权威检测证明。另外,还必须持有由医院出具的有效证明,证明消费者食用在这家超市购买的红心咸鸭蛋后致病,且能表明其损害程度。这位负责人说:“如果消费者不能证明自己的确是因食用红心咸鸭蛋后致病,目前最好的办法是凭小票要求退货。” (据《北京娱乐信报》11月14日)

  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维权门槛实在太高了。一枚“红心蛋”是否含有苏丹红,是否有毒性,要经过数道检测,而每一种检测都要缴纳上百元乃至数千元的检测费用,因而,仅这一个门槛就能将绝大多数消费者阻挡在维权大门之外。购买、食用被认为有毒的“红心蛋”,消费者本身就已经遭受了损失,如果要维权,不仅要付出时间成本,还要付出数倍于“红心蛋”价值的费用,这对于消费者显然是不公平的。

  过高的维权门槛,对于制假造假者倒是一种天然的保护。制假造假现象层出不穷,有毒食品屡禁不止,与此不无关系。

  消费者维权积极性不高,维权成功后所得赔偿过低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就是说,倘若消费者购买、食用了一只含有苏丹红的“红心蛋”,在历经周折后,最多也只能获得相当于两只鸭蛋的赔偿,即便这样,还有一个重要前提:消费者要能够证明商家构成了欺诈。

  由此,便导致了一种恶性循环:制假造假———消费者受损无法维权———制假造假受到纵容———消费者接着受损,如果消费者不主动维权,有关部门再不积极作为,假冒伪劣大行其道,其实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事实上,把维权责任完全推给消费者本身就值得商榷。像苏丹红“红心蛋”这种事情,由于销量大,受损的消费者众多,有关部门难道不应该主动站出来,检测相关产品,判断产品是否有毒,并据此对商家进行问责,赔偿消费者损失吗?而且,既然“红心蛋”事件主要责任人已经被刑拘,就意味着这次事情是一次刑事案件,而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此类案件应由国家追诉,用于调查取证(含检测)、起诉等方面的费用,也应由国家承担。

  而且,维护市场秩序,打击制假造假行为,清查假冒伪劣产品,本来就是有关部门的职责,工商、质监等部门,应该加强协调,及时对相关产品进行检测,并迅速将检测和查处结果公布于众,作为消费者依法维权的依据,最大限度地减少消费者维权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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