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长电科技 证券代码:600584 编号:临2006-025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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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未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和 地点
会议时间为:2006年11月15日上午9:30
会议召开地点: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荷花池会议室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3、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0人,代表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68,43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57 %。会议由董事长王新潮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保荐机构代表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6年第四季度增加项目投资的议案》(逐项审议)
1、投资10800万元,新增17000万只/月的片式器件(SOD-323、SOT-23等)封装、检测生产能力
同意168,43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投资13000万元,新增6000万块/月的新型集成电路MSOP8等封装、检测生产能力
同意168,43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张隽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其结论意见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