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演苏:警惕外资“隐性控制”保险业
[□本报记者 邹靓] 2006-11-16 00:00

 

  合资形式表面保护了本国寿险市场,但长期来说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 资料图
  □本报记者 邹靓

  

  中国入世即将满五周年之际,保险专家郝演苏表示,中国保险业加入WTO五年来发展迅速,资产规模从2001年底的4591亿元增加至今年9月末的18096亿元,增幅近4倍。但是随着外资保险机构在华业务不断拓展,一些新涌现出的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警惕外资隐性控制

  五年来中国保险业的开放力度很大。外资保险机构带来新的服务理念。此外,三大保险公司的海外上市,使其在国际资本市场的监督下运行,按照国际标准进行公司运作,作出了行业表率。外资财产保险公司的服务人群几乎都是与其母国资本相关的企业,由此对中国扩大开放,鼓励外资企业投资中国市场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外资的进入从行业进行监管的角度来说,有一点是需要引起监管部门关注的,那就是要警惕外资保险机构隐性控制中国保险业的情况。”郝演苏认为。

  可以从公开资料看到的是,平安集团的第一大股东是汇丰,新华人寿的第一大股东是瑞士苏黎世金融集团,泰康人寿的一大股东是瑞士人寿,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虽然目前中国企业出于特殊的政策规定,由中方出任董事长一职,但是按照资本的自然法则,第一大股东在董事会中获得多数席位,这就将在公司营运发展中拥有话语权。

  据统计,过去五年外资保险机构在中国市场的市场份额大致是5%,但事实上,“如果算入上述隐性资本,外资的市场份额可能已经是10%甚至20%。在中外合资企业中,按照企业法规定外资股权以25%为上限,事实上,在太平洋人寿、新华人寿、平安人寿等合资保险机构中外资占股都在24.99%,逼近监管上限。”郝演苏表示。

  虽然目前还没有寿险公司外资入股比例开放的说法,但是按照资本属性,大资本必然要谋取话语权。外资投资方熟稔保险行业运行规律,又具备可持续注资的能力,相比之下,中资方是不是也具备这样的能力呢?这是值得思考的一个话题。

  寿险公司合资方式需完善

  另外一个问题也值得重视。郝演苏认为,合资形式表面上是为了保护本国寿险市场,但从长期来说反而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并产生了诸多负面影响。

  2001年中国加入WTO协议签订的时候,对于外资保险机构的进入方式规定,产险公司允许合资亦允许独资,但是寿险公司只允许合资。从外资保险公司的角度来说,合资方式必然会带来不同程度的内耗,导致企业效率下降,如果允许独资,外资(保险机构)都会选择独资。

  寿险市场不同于财产险市场的是,财产险基本都是批发业务,而寿险基本都是零售业务。在中国寿险市场发展不完善的情况下,中国政府选择了保留的开放政策。然而这种合资的方式,不但限制了外资保险公司的纯粹业务的运行及其经营能力的发挥,同时又对本土企业造成了不公平的资源调整。

  理论上来说,从2006年12月11日之后,中国金融业就全面对外开放了。但是在WTO协议中,对外资寿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是否能采取独资方式以及什么时候允许独资都没有做出承诺。

  “即使在三五年后,中国政府允许外资寿险公司以独资形式进入中国保险市场,还会出现一个新的问题,就是中资企业在无形中为外资保险机构做了‘嫁衣’。因为外资保险机构为保持品牌纯正会选择调整股权结构吸纳中资股份,同时中资企业因为保险业务与其主业脱离而未见得愿意保留股份,那么事实上当初中方为合资保险机构提供的平台就浪费了。”他认为。

  合资形式表面上是为了保护本国寿险市场,但从长期来说反而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并产生了诸多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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