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银行管理条例》颁布
[□本报记者 苗燕] 2006-11-16 00:00

 

  下月11日起,法人外资银行可享国民待遇,外资银行分行人民币零售业务受限

  □本报记者 苗燕

  

  中国银行业全面开放前夜,一份对中资和外资银行都具有绝对影响力的文件———《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全文见B9)于今天正式发布。

  条例分七章73条,分别是:总则、设立与登记、业务范围、监督管理、终止与清算、法律责任、附则。条例将自2006年12月1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规定,监管当局按照中国的入世承诺, 取消外资行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鼓励外资银行设立或者将现在的分行转制为在中国当地注册的法人银行。并将对法人银行和未转制的外资行分行,将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区别对待。外资银行分行在吸收中国居民的零售存款等人民币零售业务方面,将比法人银行受到更多限制。

  条例还明确表示将对法人银行全面实施国民待遇原则,实施与中资银行统一的监管标准,但条例明确表示将给与外资行一定的宽限期。

  据银监会的一位权威人士透露,条例出台前,曾经广泛征求了中资及外资银行的意见。其中,最为外资行关注的问题就是,对法人银行和未转制的外资行分行经营范围将区别对待。

  条例明确规定,对于在中国当地注册的外资银行分支机构(法人银行)将全面实施国民待遇原则,允许其经营全面的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包括人民币批发业务和零售业务。而外资银行的分行,可以继续做人民币批发业务,但小额的零售业务将受到一定限制,只能吸收100万元以上的居民个人定期存款。

  对于做出这种差别安排的原因,银监会的权威人士对上海证券报表示说,这是出于审慎监管的原则考虑的。

  该人士表示,这种制度性的安排与人民币业务开放的承诺是一致的。他说:“原则上中国承诺加入世贸后5年内,开放中国的企业和中国居民的人民币业务。但没有具体承诺是由外资银行以何种形式来从事人民币业务。(下转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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