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美华恒润科贸有限公司关于持有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 权益变动报告书(等)
[] 2006-11-17 00:00

 

  上市公司名称: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中体产

  股票代码:600158

  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名称:北京美华恒润科贸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汇园公寓L座601室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二00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特别提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及相关的 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经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人、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截至本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本报告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公司:指北京美华恒润科贸有限公司

  S中体产: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美华恒润:北京美华恒润科贸有限公司

  标的股份:指北京美华恒润科贸有限公司通过司法拍卖竞买得的S中体产14086800股国有法人股。

  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指人民币

  第一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北京美华恒润科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跃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汇园公寓L座601室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

  营业执照号码:1101052469939

  组织机构代码:63367234—1

  税务登记证:110108633672341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培训;销售针织品、纺织品、百货、化工、农业机械、土产品、装饰材料、工艺美术品、化工轻工材料、建筑材料;家居装饰;信息咨询(除中介服务)。

  经营期限:1997年08月28日至2017年08月27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及关联关系

  1、本公司各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2、本公司股权关系结构图如下:

  

  3、本公司董事(主要负责人)的情况介绍

  孙跃,男,汉族,生于1978年5月20日,国籍:中国,身份证号码:230704197805200615,现任北京美华恒润科贸有限公司董事长,即法定代表人,孙跃先生长期居住于黑龙江,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孙跃先生的住所: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新街基街和平委7组,通讯地址为: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新街基街和平委7组,通讯方式为:13801181401

  第二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情况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公司不持有S中体产的股份,且在提交本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无买卖S中体产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本公司董事无持有和买卖S中体产流通股股份的情况。

  二、本次司法裁决及拍卖情况

  1、2006年10月20日,辽宁北方资产拍卖有限公司受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沈阳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中体产业国有法人股5634.72万股进行拍卖,本公司与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新理益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汉晟信投资有限公司、以每股5.00元的价格竞得5634.72万股,并与辽宁北方资产拍卖有限公司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

  2、2006年10月20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辽执二字第25号,裁定如下:“沈阳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中体产业国有法人股5634.72万股分别归买受人新理益集团有限公司占25%即1408.68万股;上海汉晟信投资有限公司占25%即1408.68万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占25%即1408.68万股;北京美华恒润科贸有限公司占25%即1408.68万股。”

  3、2006年11月6日,本公司已经办理完毕该项股份的过户手续和股份性质变更手续,沈阳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不再持有S中体产股份,本公司已经合法持有S中体产社会法人股1408.68万股,占S中体产总股本的5.55%,并列成为公司第3大股东。

  三、在受让标的股份的基础上,本公司没有继续收购或试图控制S中体产其他股份的后续计划,也没有于近期提出S中体产进行利润分配、股份回购、增发配股等方案的任何计划。

  第三章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1、本公司在提交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无买卖S中体产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2、本公司董事、监事在提交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无持有和买卖S中体产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第四章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本公司与S中体产披露的其余九名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股权关系,也不是一致行动人。

  二、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本报告人不存在为避免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事项,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依法要求本公司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五章 备查文件

  a) 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b)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辽执二字第25号;

  c) 拍卖成交确认书

  d) 过户资料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本公司。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北京美华恒润科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跃

  2006年11月13日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北京美华恒润科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跃

  日期:2006年11月13日

  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持有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

  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中体产

  股票代码:600158

  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名称: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汇园公寓L座401室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二00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特别提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经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人、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截至本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本报告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公司:指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S中体产: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资产: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标的股份:指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司法拍卖竞买得的S中体产14086800股国有法人股。

  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指人民币

  第一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东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汇园公寓L座401室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营业执照号码:1100002512032

  组织机构代码:63369444—4

  税务登记证:110105633694444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企业资产管理;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服务;信息咨询(中介除外);劳务服务;销售机械电器设备、通讯设备(无线电发射设备除外)、电子计算机软硬件及外部设备、五金交电化工、百货、针纺织品、建筑材料。

  经营期限:1997年12月12日至2017年12月11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及关联关系

  1、本公司各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2、本公司股权关系结构图如下:

  

  3、本公司董事(主要负责人)的情况介绍

  张志东,男,汉族,生于1979年9月11日,国籍:中国,身份证号码:1404428197909115610,现任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即法定代表人,张志东先生长期居住于山西,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张志东先生的住所:山西省长子县南陈乡西沟村,通讯地址为:山西省长子县南陈乡西沟村,通讯方式为:13801008888

  第二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情况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公司不持有S中体产的股份,且在提交本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无买卖S中体产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本公司董事无持有和买卖S中体产流通股股份的情况。

  二、本次司法裁决及拍卖情况

  1、2006年10月20日,辽宁北方资产拍卖有限公司受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沈阳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中体产业国有法人股5634.72万股进行拍卖,本公司与新理益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汉晟信投资有限公司、北京美华恒润科贸有限公司以每股5.00元的价格竞得5634.72万股,并与辽宁北方资产拍卖有限公司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

  2、2006年10月20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辽执二字第25号,裁定如下:“沈阳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中体产业国有法人股5634.72万股分别归买受人新理益集团有限公司占25%即1408.68万股;上海汉晟信投资有限公司占25%即1408.68万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占25%即1408.68万股;北京美华恒润科贸有限公司占25%即1408.68万股。”

  3、2006年11月6日,本公司已经办理完毕该项股份的过户手续和股份性质变更手续,沈阳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不再持有S中体产股份,本公司已经合法持有S中体产社会法人股1408.68万股,占S中体产总股本的5.55%,并列成为公司第3大股东。

  三、在受让标的股份的基础上,本公司没有继续收购或试图控制S中体产其他股份的后续计划,也没有于近期提出S中体产进行利润分配、股份回购、增发配股等方案的任何计划。

  第三章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1、本公司在提交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无买卖S中体产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2、本公司董事、监事在提交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无持有和买卖S中体产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第四章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本公司与S中体产披露的其余九名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股权关系,也不是一致行动人。

  二、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本报告人不存在为避免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事项,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依法要求本公司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五章 备查文件

  a) 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b)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辽执二字第25号;

  c) 拍卖成交确认书

  d) 过户资料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本公司。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东

  2006年11月13日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东

  日期:2006年11月13日

  上海汉晟信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持有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

  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中体产

  股票代码:600158

  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名称:上海汉晟信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上海青浦区练塘镇章练塘路588号C———058室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二00六年十一月八日

  特别提示

  (一)报告人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报告人签署本报告已经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人、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截至本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本报告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公司:指上海汉晟信投资有限公司

  S中体产: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汉晟信:上海汉晟信投资有限公司

  标的股份:指上海汉晟信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司法拍卖竞买得的S中体产14086800股国有法人股。

  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指人民币

  第一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汉晟信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琛

  注册地址:上海青浦区练塘镇章练塘路588号C———058室

  注册资本:人民币86,250,000元

  营业执照号码:3102292100676

  组织机构代码:70309345-0

  税务登记证:310229703093450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经营范围:医药投资,化工原料(除危险品),实业投资,投资咨询,商务咨询,百货,建筑材料,钢材,通讯产品及配件,汽车配件。

  经营期限:2000年11月24日至2030年11月30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及关联关系

  1、本公司各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2、本公司股权关系结构图如下:

  

  3、本公司董事(主要负责人)的情况介绍

  陈琛,男,汉族,生于1978年8月3日,国籍:中国,身份证号码:342201197808030413,现任上海汉晟信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陈琛先生长期居住于上海,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陈琛先生的通讯地址: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章练塘路 588 号 C-058 室,通讯方式:021-58401123

  三、本公司持有其他上市公司情况(无)

  第二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公司不持有S中体产的股份,且在提交本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无买卖S中体产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本公司董事无持有和买卖S中体产流通股股份的情况。

  二、本次司法裁决及拍卖情况

  1、 2006年10月20日,辽宁北方资产拍卖有限公司受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沈阳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中体产业国有法人股5634.72万股进行拍卖,本公司与新理益集团有限公司、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美华恒润科贸有限公司以每股5.00元的价格竞得5634.72万股,并与辽宁北方资产拍卖有限公司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

  2、 2006年10月20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辽执二字第25号,裁定如下:“沈阳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中体产业国有法人股5634.72万股分别归买受人新理益集团有限公司占25%即1408.68万股;上海汉晟信投资有限公司占25%即1408.68万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占25%即1408.68万股;北京美华恒润科贸有限公司占25%即1408.68万股。”

  3、 2006年11月6日,本公司已经办理完毕该项股份的过户手续和股份性质变更手续,沈阳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不再持有S中体产股份,本公司已经合法持有S中体产社会法人股1408.68万股,占S中体产总股本的5.55%,并列成为公司第3大股东。

  三、在受让标的股份的基础上,本公司没有继续收购或试图控制S中体产其他股份的后续计划,也没有于近期提出S中体产进行利润分配、股份回购、增发配股等方案的任何计划。

  第三章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1、 本公司在提交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无买卖S中体产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2、 本公司董事、监事在提交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无持有和买卖S中体产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第四章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本公司与S中体产披露的其余九名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股权关系,也不是一致行动人。

  二、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本报告人不存在为避免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事项,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依法要求本公司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五章 备查文件

  1、 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2、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辽执二字第25号;

  3、 拍卖成交确认书

  4、 过户资料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本公司。

  第六章 备查文件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汉晟信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琛

  日期:2006年11月8日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上海汉晟信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琛

  日期:2006年11月8日

  沈阳房产实业有限公司关于减持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

  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中体产

  股票代码:600158

  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名称:沈阳房产实业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沈阳市沈河区东纬路64号

  签署日期:二00六年十一月七日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签署日期: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七日

  声 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刊登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股东持股变动事宜尚需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后方可实施。

  释 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有如下特定意义: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名称:沈阳房产实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沈河区东纬路64号

  法定代表人:苏壮强

  注册资本:200,477,669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机构核发的注册号码及代码:

  2101001104179(1-1)

  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有限责任

  主要经营范围:房产物业管理;热力供暖;房屋开发、租赁、置换、经营、管理;建筑设计。

  经营期限:36年

  税务登记证号码:210103117815000

  主要股东:汕头市联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国叶热电有限公司、沈阳房产国资有限公司

  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沈阳房实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第二节 持股目的

  沈阳房产实业有限公司因其与北京银盟国信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沈阳房实拒不履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6)辽民三合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2006年4月20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沈阳房实持有的中体产业56,347,200股国有法人股股权进行了查封冻结。

  2006年10月20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辽宁北方资产拍卖有限公司对沈阳房实持有的中体产业5634.72万股国有法人股进行了拍卖。新理益集团有限公司、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美华恒润科贸有限公司、上海汉晟信投资有限公司四家联合竞买,分别获得了1408.68万股的中体产业股权,分别占中体产业股本总额的5.55%。

  除上述情况外,沈阳房实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持有其在中体产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目前持有股份的情况

  沈阳房实原为中体产业的第二大股东,持有中体产业5634.72万股股份,占中体产业总股本的22.21%。2006年11月6日,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辽执二字第25号,上述股权已经过户至新理益集团有限公司、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美华恒润科贸有限公司、上海汉晟信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上述四家各持有中体产业股权1408.68万股的中体产业股权,分别占中体产业股本总额的5.55%。

  二、所持股份的变化情况

  沈阳房实所持中体产业的股份自上市以来至2006年11月6日前未发生变化,2006年11月6日已经过户至新理益集团有限公司、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美华恒润科贸有限公司、上海汉晟信投资有限公司名下。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

  2006年10月20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辽宁北方资产拍卖有限公司受对沈阳房实持有的5634.72万股中体产业国有法人股进行了拍卖。新理益集团有限公司、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美华恒润科贸有限公司、上海汉晟信投资有限公司四家联合竞买,分别获得了1408.68万股的中体产业股权,分别占中体产业股本总额的5.55%。

  2006年11月6日,沈阳房实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06]辽执二字第25号,裁定沈阳房实所持有的中体产业股份5634.72万股分别归买受人新理益集团有限公司1408.68万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408.68万股、北京美华恒润科贸有限公司1408.68万股、上海汉晟信投资有限公司1408.68万股;买受人新理益集团有限公司、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美华恒润科贸有限公司、上海汉晟信投资有限公司应持该裁定书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2006年11月6日,沈阳房实持有的5634.72万股股权已经过户至新理益集团有限公司、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美华恒润科贸有限公司、上海汉晟信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四家公司分别持有1408.68万股的中体产业股权,分别占中体产业股本总额的5.55%。

  四、所持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沈阳房实持有中体产业股份5634.72万股,占中体产业总股本的22.21%,所持股份质押、冻结、轮候冻结情况如下:

  沈阳房产实业有限公司因其与北京银盟国信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沈阳房实拒不履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辽民三合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2006年4月20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沈阳房实持有的中体产业56,347,200股国有法人股股权进行了查封冻结。

  2006年11月6日,辽宁省高给人民法院解除了上述冻结。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沈阳房实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与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e)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

  f) 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g) 法院裁定书

  h) 提交报告前六个月内,沈阳房实买卖中体产业的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沈阳房产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壮强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七日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沈阳房产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壮强

  日期:2006年11月7日

  新理益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持有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

  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中体产

  股票代码:600158

  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名称:新理益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河南南路1号1001-1005室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二00六年十一月八日

  特别提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经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人、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截至本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本报告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公司:指新理益集团有限公司

  S中体产: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理益集团:新理益集团有限公司

  标的股份:指新理益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司法拍卖竞买得的S中体产14086800股国有法人股。

  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指人民币

  第一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新理益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益谦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河南南路1号1001-1005室

  注册资本:人民币5亿元

  营业执照号码:3100002000698

  组织机构代码:631685608

  税务登记证:310101631685608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投资咨询,以电子信息技术,生化工程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的“四技”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百货,建筑材料,钢材,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品),医药投资。

  经营期限:2000年1月25日至2019年1月24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及关联关系

  1、本公司各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2、本公司股权关系结构图如下:

  

  3、本公司董事(主要负责人)的情况介绍

  刘益谦,男,汉族,生于1963年11月28日,国籍:中国,身份证号码:310102631128401,现任新理益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湖北百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000627),即法定代表人,刘益谦先生长期居住于上海,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刘益谦先生的住所:上海市方浜中路314号,通讯地址为:上海市河南南路1号星腾大厦10楼,通讯方式为:021-63736433

  三、本公司持有其他上市公司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公告之日,本公司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本公司持有天茂集团119,959,291股,占其总股本的20.17%,为天茂集团第一大股东。

  第二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情况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公司不持有S中体产的股份,且在提交本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无买卖S中体产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本公司董事无持有和买卖S中体产流通股股份的情况。

  二、本次司法裁决及拍卖情况

  1、2006年10月20日,辽宁北方资产拍卖有限公司受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沈阳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中体产业国有法人股5634.72万股进行拍卖,本公司与上海汉晟信投资有限公司、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美华恒润科贸有限公司以每股5.00元的价格竞得5634.72万股,并与辽宁北方资产拍卖有限公司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

  2、2006年10月20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辽执二字第25号,裁定如下:“沈阳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中体产业国有法人股5634.72万股分别归买受人新理益集团有限公司占25%即1408.68万股;上海汉晟信投资有限公司占25%即1408.68万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占25%即1408.68万股;北京美华恒润科贸有限公司占25%即1408.68万股。”

  3、2006年11月6日,本公司已经办理完毕该项股份的过户手续和股份性质变更手续,沈阳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不再持有S中体产股份,本公司已经合法持有S中体产社会法人股1408.68万股,占S中体产总股本的5.55%,并列成为公司第3大股东。

  三、在受让标的股份的基础上,本公司没有继续收购或试图控制S中体产其他股份的后续计划,也没有于近期提出S中体产进行利润分配、股份回购、增发配股等方案的任何计划。

  第三章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1、本公司在提交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无买卖S中体产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2、本公司董事、监事在提交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无持有和买卖S中体产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第四章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本公司与S中体产披露的其余九名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股权关系,也不是一致行动人。

  二、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本报告人不存在为避免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事项,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依法要求本公司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五章 备查文件

  a) 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b)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辽执二字第25号;

  c) 拍卖成交确认书

  d) 过户资料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本公司。

  第六章 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新理益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益谦

  日期:2006年11月8日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新理益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益谦

  日期:2006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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