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周翀
证监会基金部基金销售监管处9月获批,正式成立至今已近一月。上周六,主管基金销售监管的证监会基金部副主任洪磊详细阐述了基金销售监管理念。在洪磊看来,基金销售业未来完全可能容纳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从业者,并将伴随基金行业一起,为国民经济的增长做出巨大贡献。
明晰三种收费模式
目前,基金销售费用相对单一,中间端收费模式仅限于货币市场和中短债基金。
洪磊认为,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 出路是让各方都有合理的费用收入,并以提供服务的质量为基准进行改革。
他指出,要增加收费种类,明确前端、后端、前后端混合三种收费模式。监管部门会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和销售机构在其信息披露中对各模式进行严格区分和举例说明,让投资人明明白白付钱,明明白白得益。
确立销售适用性原则
针对部分基金销售机构为提高收入而诱导投资人反复交易的现状,洪磊指出要确立销售适用性原则,即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人。
销售机构的核心竞争力是对基金的评价能力,即对基金长期盈利能力的把握能力。这要求销售机构根据其评价、判断,将基金分成若干种类,同时对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分析,帮助投资人选择合适的产品。销售适用性原则的确立,会帮助投资人实现长期投资的目标,同时能够推动养老资金进入市场。
不支持收取销售服务费
洪磊表示,为不加重投资者负担,目前不支持收取所谓的销售服务费。
销售机构主要通过两个渠道盈利:一是为投资者提供增值服务获得的收益;二是在后端收费环节中,应与基金公司在后端赎回分成上达成一定协议。要强调的是,把客户留在某个产品、某家基金公司的时间越长,基金管理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就越高、越稳定,销售机构可以与基金公司谈判获得合理的管理费分成。
明确独立销售账户地位
洪磊认为,基金直销业务发展不力,存在重大法律障碍,即专业销售机构独立销售账户的法律地位未得到明确。从理论上说,上述账户与基金法所规定的信托资产账户性质应是一脉相承的,不应把这个账户局限于托管机构,而应延伸到销售机构。该账户资产作为客户信托资产,独立于销售机构,在赋予其合法性的基础上,保障账户资产安全,防止销售机构挪用。
银行该收什么费?
目前开放式基金销售主要通过银行进行,申购费、赎回费都通过银行收取。
洪磊认为,应明确界定销售费用应主要由为投资人提供服务的机构收取,如果银行只是提供支付服务的机构,那么银行只应收取与支付服务相关的费用。
发展独立销售队伍
洪磊认为,必须建立一支直接面向投资者的销售队伍,进行针对投资人的教育和服务。目前独立的基金销售队伍规模和实力都不大。相形之下,保险业销售队伍高达147万人。
要对销售队伍加强管理,就必须依靠行业自律组织的壮大,依靠中国证券业协会对销售者的认证、管理水平提高。
完善基金销售法规
谈到未来基金销售方面的法规规划,洪磊透露,陆续出台的规章、指引性文件包括:《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业务资格管理细则》、《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技术指引》、《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与咨询业务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与运作费用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指导意见》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协议内容与格式准则》。
目前最迫切出台的是《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技术指引》,该文件已基本草拟完毕。该平台将起到以下作用:一是保障销售资金的安全;二是保证销售适用性原则得到有效监控;三是有效阻止费率恶性竞争;四有效管理销售队伍。与之配套,还应尽快出台《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引》。
上述系列文件的出台后,很大程度上可以把机构的审批由过去单纯的准入监管转向行为监管。在上述硬件、软件标准出台,行为准则颁布和自律机构发展的基础上,监管部门能够逐渐放开销售机构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