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和董事长周振德等公开谴责并认定相关责任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决定
[] 2006-11-21 00:00

 

  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4-2006年期间为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累计担保发生额共计243,49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19%,其中被担保对象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4、2005年度的资产负债率均超过70%。上述担保事项未履行相关的决策程序,也未在临时报告及以前期间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直至2006年第三季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9.10条、第9.11条等有关规定。董事长周振德,董事兼总经理孙文育,董事兼副总经理曹建林、于生春、张建珍,董事李晓华、靳洪强,独立董事丘创、赵锡军、杨克磊、原独立董事周衡龙,监事吴桂华、于占祥、孙秀旺、李强、穆德胜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3条、第3.1.4条、第3.1.5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声明与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你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对董事长周振德,董事兼总经理孙文育,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张建珍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兼副总经理曹建林、于生春,董事李晓华、靳洪强,独立董事丘创、赵锡军、杨克磊、原独立董事周衡龙,监事吴桂华、于占祥、孙秀旺、李强、穆德胜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惩戒,本所将抄报河北省人民政府,并将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监事应当履行监督职责;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保证重大信息的及时和公平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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