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经过充分沟通,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公司股票将于2006年11月23日复牌。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ST长控”或“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自2006年11月13日刊登公告以来,为了获得最广泛的股东基础,在公司董 事会的协助下,公司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走访投资者、热线电话等多种形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沟通。根据双方充分协商的结果,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
关于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数量的调整
原方案为:
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向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A股流通股股东送股,共计送出348万股股份,即流通股股东每10股将获得2股对价股份。
现调整为:
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向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A股流通股股东送股,共计送出435万股股份,即流通股股东每10股将获得2.5股对价股份。
除上述修改外,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未作其他修改。
二、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1、方案的调整是在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认真听取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
2、方案的调整体现了非流通股股东的诚意,以及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3、方案的调整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所发表的保荐意见结论。
三、补充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认为:
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内容和修改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修改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在现阶段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尚需获得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批准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实施。
四、独立董事关于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方案的调整是在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的基础上形成的,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权益的尊重,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
3、同意本次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以及《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的修订。
4、本补充意见是本人基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调整所发表的补充意见,不构成对前次意见的修改。
五、备查件
1、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修订稿);
2、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书;
4、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5、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独立意见书。
以上备查件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11月21日
证券代码:600137 股票简称:S*ST长控 编号:临2006-28
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股东沟通协商结果暨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