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调查长征电器大股东
[□本报记者 初一] 2006-11-23 00:00

 

  □本报记者 初一

  

  中国证监会日前决定对长征电器第一大股东广西银河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潘琦进行调查,调查原因是银河集团和潘琦涉嫌违反要约收购及信息披露义务。据长征电器今日发布的公告,银河集团已于11月22日收到调查通知书。

  此前,本报记者通过在如皋、苏州等7个城市的调查,获取了潘琦通过家族人群控制一批“拖拉机”账户操纵长征电器股价的大量事实,报道“大股东潘琦坐庄G长征调查”(见上海证券报7月 18日A14-15版)刊发后引起市场各方强烈反响。

  曾向中国证监会举报长征电器涉嫌虚假披露的严义明律师指出,如果上海证券报的调查结果最终得到监管部门的确认,银河集团和潘琦的行为就涉嫌违法。

  《证券法》第88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23条对此进一步专门规定上述收购人应当在事实发生次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履行公告义务,否则不得继续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银河集团及其控股的银河科技合计持有长征电器的股份早已超过30%,而银河集团关联方在二级市场买入长征电器流通股时并未履行法律规定的报告义务及信息披露义务,依照《证券法》第213条的规定,应承担改正、警告、罚款等行政责任。

  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合伙人宣伟华律师指出,根据上海证券报的报道,银河集团和潘琦除涉嫌违反要约收购及信息披露义务以外,还涉嫌违反证券账户实名制要求、涉嫌违反短线交易收益归入制度、涉嫌违规内幕交易、涉嫌操纵证券市场,上述涉嫌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如果构成证券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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