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公告(等)
[] 2006-11-23 00:00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公告

  经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聘任宋炳山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宋炳山先生任职资格已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证监基金字【2006】208号)。

  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6年11月23日

  附:宋炳山先生简历

  宋炳山先生,清华大学工学硕士。历任国家科技部基础研究高技术司主任科员;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裕隆基 金经理助理,基金裕阳基金经理,基金裕华基金经理,交易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兼基金汉兴基金经理;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分管投资副总经理兼东方龙基金经理;2006年3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盛中证100指数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6]172号),自2006年10月26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06年11月16日本基金募集工作顺利结束。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4,029,660,276.84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4,029,660,276.84份;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1,764,661.40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1,764,661.40份。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2006年11月21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116,378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4,031,424,938.24份,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本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本次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06年11月22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始办理。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时间由本基金管理人于申购、赎回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6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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