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拉OK版权收费标准应尽快统一
[□冯光明] 2006-11-23 00:00

 

  □冯光明

  

  卡拉OK版权收费标准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11月20日,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发表声明:该协会会员不接受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取标准,如果强行在广州地区开展收费活动,协会将保留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护其会员合法权益的权利。随后,上海市娱乐行业协会副秘书长朱南也表示,在法律主体问题未解决之前,对于任何强行在上海地区上门开展收费的“不合法行为”,该协会将采取法律途径等多种不同方式 坚决抵制(《北京晚报》11月22日)。

  行业协会的态度,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即卡拉OK版权收费标准由于存在诸多瑕疵,未能得到业内的认同。最广遭质疑的一点是,根据国家版权局的说法,具体的收费由中国音像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执行,由于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没完成社团登记程序,权利人委托该协会管理的权利暂由中国音像协会代为行使。但是,这个协会本身并没有收费资格,它有什么权力让别人代收?

  不仅如此,对于“每个包间每天收取12元”的KTV版权收费标准人们也提出了质疑:为什么是12元?不久前,杭州、上海等地的KTV业主对12元的版权收费标准曾提出集体抗议,包括郭磊、董赫男在内的12名一线音乐人还在北京发表了一份联名声明,反对“12元标准”(《广州日报》9月11日)。这些抵制并非不愿意交费,而是要求版权费的收取要合理、合法。

  为什么对于版权收费这种事关娱乐行业利益的事情,有关部门事先未与他们进行沟通和协商?事实上,有关部门不仅未与娱乐行业进行很好的沟通,有关部门之间也未能进行很好的沟通。文化部和国家版权局,都在各自出台收费标准。今年7月,文化部宣布,“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将正式启动,同月,国家版权局批复收费标准,对卡拉OK厅使用音乐电视作品收取使用费;8月3日,文化部网站公布了“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项目有关内容。8月21日,国家版权局就版权使用费标准进行公示;11月7日和11月9日,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与国家版权局相继在不同地区展开收费试点。文化部选择的是武汉、郑州和青岛三个试点城市,而国家版权局选择的是北京、上海、广州三个试点。

  文化部和国家版权局制定的收费标准在收费主体、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方面,存在着天壤之别。比如,文化部是根据歌曲点播的次数收费,而国家版权局是根据包房来收费。再比如收费主体,文化部认定的是词曲作者以及其他权利人,而国家版权局认定的是中国音像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在同一个国家,对于卡拉OK版权收费问题,不可能同时由两个部门按照两套截然不同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收取,如此,必然导致混乱。

  问题是,这种混乱局面至今未能得到解决,如果持续下去,公众将不得不同时面对两个部门的收费,这势必造成重复收费,加重公众的负担。实际上,这也正是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

  目前,许多人对文化部和国家版权局两部门互不协商、各行其事的做法表示难以理解,因为这让公众无所适从。鉴于卡拉OK版权收费标准的混乱现状,国家有关方面应出面协调,促使两部门沟通,并与著作权人和文化娱乐业协商,拿出一个统一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案,尽快结束目前的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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