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鞍钢JTC1”认购权证行权期的公告(等)
[] 2006-11-23 00:00

 

  股票代码:000898 股票简称:鞍钢股份     公告编号:2006-029

  权证代码:030001     权证简称:鞍钢JTC1

  关于延长“鞍钢JTC1”认购权证行权期的公告

  受鞍钢集团公司委托,本公司现发布如下公告。

  根据2005年12月1日《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关于鞍钢新轧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认购权证之上市公告书》,“鞍钢JTC1”认购权证将于2006年12月5日存续期满,行权日为2006年1 2月5日一天。

  近日,公司获悉有部分投资者反映“鞍钢JTC1”认购权证行权期短。应广大投资者要求,为保证“鞍钢JTC1”认购权证持有者有充分的时间行权,鞍钢集团公司同意将“鞍钢JTC1”认购权证的行权期延长到三个交易日,行权日为2006年12月1日、4日、5日。这种调整是从保护投资者利益角度出发而做出的,对公司股票及权证没有影响,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行权日期。

  除上述事项外,“鞍钢JTC1”认购权证行权的其他相关安排未变更。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延长“鞍钢JTC1”认购权证行权期的法律意见书

  致: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本所”)受鞍山钢铁集团公司(“鞍钢集团”)的委托,就鞍钢集团延长“鞍钢JTC1”认购权证行权期(“本次行权期延长”)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涉及本次行权期延长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审查。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其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鞍钢集团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证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就本次行权期延长有关事项向鞍钢集团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做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

  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与本次行权期延长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鞍钢集团如下保证:

  1. 鞍钢集团已经提供了本所及经办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 鞍钢集团提供给本所及经办律师的文件和材料(包含副本和复印件)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鞍钢集团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行权期延长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鞍钢集团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鞍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为“鞍钢新轧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股权分置改革

  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份公司进行了股权分置改革。2005年11月1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国资产权[2005]1407号文《关于鞍钢新轧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原则同意股份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2005年11月23日,股份公司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通过了《鞍钢新轧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股改方案”)。根据股改方案,为取得股份流通权,鞍钢集团承诺向股改方案实施时的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流通A股股东每10股支付2.5股股票和1.5份行权价为3.6元、存续期为366天的欧式认购权证。

  二、“鞍钢JTC1”认购权证发行并上市

  2005年12月1日,鞍钢集团公布《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关于鞍钢新轧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认购权证之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告书》”)。根据《上市公告书》,“鞍钢JTC1”认购权证的基本情况如下:

  1.认购权证交易代码:030001;认购权证交易简称:鞍钢JTC1

  2.标的证券:股份公司A股股票

  3.标的证券交易代码:000898

  4.认购权证发行人:鞍钢集团

  5.认购权证类别:备兑认购权证

  6.认购权证上市数量:113,097,855份

  7.行权方式:欧式认购权证,即于认购权证存续期间,认购权证持有人仅有权在行权日行权

  8.认购权证存续期间: 366天(自认购权证上市后首个交易日之日起算,含该日,即2005年12月5日起至2006年12月5日止)

  9.行权日:认购权证存续期最后一个交易日

  10.行权比例:初始行权比例为1,即1份认购权证可按照行权价向鞍钢集团购买1股股份公司的A股股票

  11.结算方式:证券给付方式结算,即1份认购权证可按照行权价向鞍钢集团购买1股股份公司的A股股票

  12.上市时间:2005年12月5日

  13.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本次行权期延长

  为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保证“鞍钢JTC1”认购权证持有者有充分的时间行权,2006年11月22日,鞍钢集团出具《关于延长“鞍钢JTC1”认购权证行权期间的函》,同意将“鞍钢JTC1”认购权证的行权期延长为三天,行权日为2006年12月1日、4日、5日。

  经适当核查,本所认为,鞍钢集团本次延长“鞍钢JTC1”认购权证行权期不违反《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增加了“鞍钢JTC1”认购权证持有者行权时间,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鞍钢集团应就本次行权期的延长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唐丽子、周 宁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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