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征燃油税各项准备工作正在进行
[] 2006-11-24 00:00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表示,有关部门将积极推进燃油税改革工作,进一步落实改革配套措施,适时向国务院报告实施燃油税改革建议

  □综合新华社电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燃油税改革的相关问题接受了新华社记者的采访。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表示,有关部门将积极推进燃油税改革工作。根据形势发展变化情况,修改和完善燃油税实施方案,并进一步落实改革配套措施;继续密切关 注国际市场石油价格变动情况,在恰当时机向国务院报告实施燃油税改革的建议。

  油价不稳导致燃油税迟迟未出

  在谈及燃油税迟迟没有出台的原因时,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表示,2000年时,考虑国际市场原油价格较高、波动较大,为稳定国内油品市场,国务院决定分步实施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第一步,从2001年1月1日起,先行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第二步,根据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变动情况,由国务院择机出台燃油税。近年来,国际市场油价持续大幅度上涨,并一直处于高位运行,燃油价格很不稳定,我国成品油价格也有了大幅度提高。在此情况下,没有推出燃油税改革的具体实施办法。

  与燃油税相关法规文件已起草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表示。虽然燃油税暂时没有开征,但近些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一直在认真研究完善燃油税改革方案和配套措施,做好开征燃油税的各项准备工作,积极为适时出台燃油税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了与燃油税相关的法规文件,包括燃油税暂行条例草案、燃油税征收管理办法草案、中央对地方燃油税转移支付方案、燃油税交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草案,以及开展了燃油税制的国际比较等相关研究工作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成立了改革工作小组,负责本地区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工作,做了大量的改革准备工作,包括调查了解近几年本地区各级公路养路费等收费收入情况,燃油税收入转移支付过程中需要采用的一些基础数据和资料等;研究制定对农业田间作业用油、近海内河渔业捕捞用油、城市公共汽车用油、矿山企业生产用油等因开征燃油税增加负担的补偿措施等。

  燃油税出台前征收养路费合法

  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收到了有的公民对收取公路养路费的法规、规章进行审查的建议。对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表示,已经依照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及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了沟通。

  上述负责人说,在燃油税没有出台前,各地仍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据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了《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2000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后发布。《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规定:“在车辆购置税、燃油税出台前,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车辆购置附加费、养路费等国家规定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管工作,确保各项收入的足额征缴。”交通税费改革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授权,由国务院决定分步骤进行的,目前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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