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采矿权全面实行有偿取得制度
[□本报记者 于祥明] 2006-11-24 00:00

 

  □本报记者 于祥明

  

  探矿权、采矿权取得过程中“行政审批”和“有偿取得”共存的尴尬将成为历史,矿业权有偿化改革将步入一个新时期。随之,矿产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将逐步理顺。

  近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出台《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试行)》浮出水面,探矿权采矿权全面实行有偿取得制度。

  根据规定,新设探矿权、采矿权将类似土地, 一律以“招拍挂”有偿出让。所不同的是,此前所有无偿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的企业,都要补缴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通知规定,国家出让新设探矿权、采矿权,除按规定允许以申请在先方式或以协议方式出让的以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并且,探矿权、采矿权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向国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价款一律不再转增国家资本金或以折股形式缴纳。

  “相当于国家无偿给予企业。”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专家何贤杰向记者解释,所谓国家资本金或折股缴纳,仅仅是国有资本名誉上的体现,“企业并不因此分利给国家。”根据通知,这种“形同虚设”的账目形式被就此终止。

  通知要求,此前探矿权、采矿权人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清理,并对清理后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评估,其中:采矿权按照剩余资源储量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矿权人再向国家足额缴纳矿权价款。

  “企业开采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矿产资源,除依法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外,还应依法缴纳采矿权价款。只有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才能更好地体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和出资人权益,有利于逐步理顺矿产资源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各类企业珍惜、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国土资源部一位负责人向上海证券报表示。

  因此,解决探矿权、采矿权无偿和有偿取得“双轨制”问题,恰恰是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并且,专家指出,对政府管理部门而言,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则意味着要积极转变职能,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审批,还可以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

  矿业权“双轨制”时代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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