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业首次引入净资本风险监管
[□本报记者 周翀] 2006-11-24 00:00

 

  证监会公布《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为金融期货推出奠定基础

  □本报记者 周翀

  

  我国期货业将首次引入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制度,这是证监会昨日公布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见B11)中的主要内容。

  有关人士介绍说,该《办法》是金融期货推出的基础配套制度之一,旨在解决风险防范机制问题,为金融期货推出奠定基础。

  《办法》明确提出,净资本是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体系的核心指标。并围绕这一核心指标,确立了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标准:期货公司必须持续符合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的指标标准。同时,期货公司经营期货经纪业务的,必须同时符合两项要求:一是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公司客户权益总额的6%、按营业部数量平均折算额(净资本/营业部家数)不得低于300 万元等三个指标的最高值;二是保证金封闭圈内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交易所要求的最低结算准备金标准。

  《办法》给出的净资本的基本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资产项目的风险调整+负债项目的风险调整-客户未追加到位的保证金-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据此,期货公司应根据证监会制定的《期货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计算经调整的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并制作月度和年度风险监管报表,及时、准确、完整上报。具体调整内容涉及短期投资、应收款项、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风险准备金、客户未追加到位的保证金、次级债务等。

  证监会规定,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对期货公司的风险监管指标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同时,期货公司应聘请具备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进行外部审计。相关报道详见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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