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条件是道“保险锁”
[□连晏杰] 2006-11-24 00:00

 

  “李铭买房传”《陷阱篇20》

  □连晏杰

  

  李铭这次看中的房屋有点特殊情况,属于一套动拆迁之后安置的商品房,因此上家持有的房地产权证只是一份临时的房地产权证。根据动迁时的规定,只能等到该房屋交付使用5年之后才能办理正式的房地产权证。李铭与上家商洽的时候,该房屋交付使用时间只有4年,因此实际并不具备过户交易的条件。但是,李铭考虑到1年后楼市的发展趋势,他觉得“预订”下来会对投资更为有利。

  李铭 同上家签订了一份附带生效条件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合同自该房屋取得正式房地产权证、具备上市交易条件之日起生效。

  但是,变故产生了。地铁沿线规划一经公布,该地块恰好位于范围之内,未来房价的上涨势头显而易见。上家开始后悔了,在年满5年之后,并没有用临时房地产权证去换正式房地产权证的行动。在李铭的催促之下,房东借口“由于合同自房屋取得正式的房地产权证之日起生效,在尚未办理正式房产证的情况下合同并未生效”,难道李铭又要“竹篮打水一场空”了吗?

  律师意见:

  在本案例中,李铭和上家约定该房屋待办理正式房地产权证之后生效,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此后,房地产限制转让的期限届满,从客观上讲,完成交易条件已经成熟。但是房屋出卖方故意拖延时间,其不办理正式房地产权证的行为导致约定条件无法成就。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为自身不正当利益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本案例中上家的行为就属于这种情况,因此即使不办理正式房地产权证,合同仍然可以生效,李铭完全有理由要求其履行合同。

  从法律上讲,附生效条件或者附生效时间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并受法律保护的,买卖合同的双方可以在合同当中约定,本合同自一定的条件满足后或者在确定的时间生效,如果届时条件不能满足则合同不发生效力,各自进行返还。

  (作者为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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