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期货推出前解决风险防范问题
[□本报记者 周翀] 2006-11-24 00:00

 

  

  

  以“本”来合理规划要做的“事”,是真正的“本事”。《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就试图通过在期货业引入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体制,引导期货公司以净资本为核心统筹考查风险承受能力,合理规划经营战略布局。

  从适应市场未来发展、监管的角度来说,这套体系的建立,也将为金融期货的推出奠定基础,在金融期货推出前有效解决风险防范问题。比如,《办法》明确了期货公司从事经纪业 务应符合的各项监管指标,但并未限制其适用与商品期货经纪业务抑或金融期货经纪业务,即事实上涵盖了金融期货的经纪业务。

  这套监管体系的建立,是我国期货公司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的重大制度创新。从宏观上看,《办法》的出台引致了两大改革:一是明确了采用“经调整的净资本”作为衡量期货公司财务安全状况和对期货公司实施监管的核心指标,从而确立了全新的监管指标体系;二是建立健全了以报表和指标两大体系为支撑的系统———前者用以反映期货公司财务安全状况和满足监管需要的水平,后者用以形成期货公司的风险控制和监管指标。

  以净资本为核心监管,是国际上金融业普遍采用的监管理念,其核心要义与银行业普遍接受的《巴塞尔协议》原则,与证券公司采用的净资本监管是一致的,即一改以往强调以注册资本金等静态指标为持续监管要求的做法,代之以强调资产流动性的净资本指标体系监管。从历史上看,1993年发布的相关办法首次规定了期货经纪公司100万元资本金要求;1998年,证监会将注册资本金要求提高到3000万元;1999年的相关办法中则规定了期货公司净资产与注册资本、净资产与客户保证金的比例要求。但是,对于资产的流动性(如变现能力)、风险资产的折扣比例等在期货公司的应用中均没有涉及。此次《办法》的出台,有望有效解决期货公司的资本充足率问题,量化期货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引导经营者及时了解经营风险,并将业务规模与净资本挂钩,在实现风险充分拨备的基础上实现业务的良性发展。特别是,这套体系既能代表金融机构对负债的最后偿付能力,也具有一定的弹性以维持金融机构的发展能力,是兼顾了安全性和发展性的指标体系。

  对于业界一直十分关注的操作性问题,如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体系中的核算体制问题,期货公司资本充足率的预警指标和预警体系的完善问题,期货公司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中资本不重组情况的监督与处理机制问题,资本金的补充机制问题以及期货公司如何调整风险管理体系以适应净资本监管要求问题等,《办法》也都给出了明确的指示和要求,从而大大提高了应用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体系运行的可操作性。

  为做到“守土有责”和“多重监督”,《办法》除规定责任追究制度,要求期货公司高管对监管报表签字承诺责任外,还要求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报表进行外部审计,并明确证监系统可开展检查活动,同时明确了相关罚则。

    期货业净资本监管大事记

  

  2002年 证监会开始研究“经调整净资产为核心”的期货公司监管报表及配套会计核算规范及审计规范

  2004年初 “国九条”要求:完善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控指标体系,督促证券、期货公司实施稳健的财务政策

  2004-2005年 中国期货业协会开展“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控体系”课题研究

  2004年7月 证监会设计完成期货公司监管报表和指标体系

  2004年7月 证监会发布《关于报送<期货经纪公司监管报表>的通知》

  2004年9月 证监会启用以净资本为核心的期货公司监管报表和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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