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带酒水”案是消费者的胜利
[□魏也] 2006-11-24 00:00

 

  □魏也

  

  “自带酒水收费”是个老问题了,许多酒店根本不让你自带酒水,勉强让带的,一般都会要求加收一定的服务费,由此常常引发一些冲突。那么,消费者自带酒水合不合法?自带酒水酒店该不该收取服务费?这些问题,终于由于消费者告上法庭而有了明确说法。    

  据昨天的《新华每日电讯》报道,今年9月4日,高明等人到昆明兵奇经贸有限公司荔源快餐店就餐。结账时,快餐店因高明等自带饮料,在餐 费之外还收取高明15元酒水服务费。高明随后起诉快餐店,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原告酒水服务费15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4.8元。法院近日作出了判决:快餐店返还原告酒水服务费15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4.8元的请求。

  受理案件的昆明市五华区法院认为,高明到荔源快餐店就餐,接受快餐店提供的商品及服务,并按约定支付相应的价款,双方之间形成餐饮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荔源快餐店未就收取酒水服务费及收费标准向高明明示,也未经高明同意,故被告收取原告酒水服务费无合同依据。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其实,即使酒店就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标准向消费者明示,其做法也是不合法的,因为这种“明示”实际上是对消费者作出的格式条款规定,该格式条款违反了《合同法》中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而且,酒店收取的服务费,是违背消费者的意愿的,并没有法律依据,也与《民法通则》中公平、自愿和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

  许多酒店之所以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或对自带酒水收费,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其高额利润。今年4月,哈尔滨市人大代表杨彭宣经过对消费者和酒店的多方调查了解,在哈尔滨市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了“严格规范酒店业禁止自带酒水的行为”的建议。据杨彭宣调查,酒店酒水的加价率很高,他举例说,龙宾酒批发价是26元,在酒店卖到180元(《经济参考报》8月30日)。

  但酒店无权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强行禁止就触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的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酒店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实际上是等于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而这两项权利恰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最重要的权利。

  消费者接连在“自带酒水收费”案中胜诉,令酒店业非常不安,他们担心消费者滥用自己的权利,损害酒店业的切身利益。这种担忧是可以理解的,现在的问题是,既然法律认定禁止自带酒水和对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是不合法的,商家首先就应该遵守法律规定,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通过良好的服务赢得消费者的理解和体谅,在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形成一个合理的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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