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第二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的提示性公告(等)
[] 2006-11-25 00:00

 

  证券简称:SST中农    证券代码:600313  编号:临2006-042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第二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的提示性公告

  重要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6年11月22日,公司收到第二大股东--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信托)来函,称其根据委托人指令,要求 其履行股份实际控制人的披露义务,详细情况见《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补充报告》。

  根据新华信托提供的第3-127-5号《资金信托合同》显示,2003年10月20日,深圳市新华锦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锦源)与新华信托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委托新华信托代为持有本公司7105万股股权,占公司总股本的28.17%。

  根据新华信托提供的第05-194号《备忘录》显示,2005年9月29日,新华锦源、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淀科技)与新华信托三方签署了备忘录,新华锦源将其《信托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海淀科技,海淀科技同意受让并承担《信托合同》项下委托人与受益人的全部权利和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交付信托本金、费用、报酬以及授权新华信托管理信托财产、处理相关信托事务等。

  另外,公司于2006年11月21日收到新华锦源对公司200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及决议发表的声明,称:“我公司(新华锦源)是中农资源7105万股法人股份的实际持有人,是该公司的第二大股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新华信托是我公司的委托持股人。按《信托法》的规定及我公司与新华信托签订的《资金信托合同》的约定,受托人新华信托参加股东大会及在股东大会上所做出的表决均应经过我公司授权,未经我公司授权在股东大会上做出的表决是无效的。新华信托在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前未通知我公司,亦未获得我公司的任何授权及书面意见,因此我公司特声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我公司的权益,该大会上所形成的任何决议均为无效,我公司不予认可。”

  特此公告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11月23日

  证券简称:SST中农  证券代码:600313   编号:临2006-043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大股东

  股权实际所有人关于诉讼情况的公告

  重要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6年11月22日,公司收到第二大股东--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信托)关于诉讼情况的函,现将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2006年4月29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淀科技)和新华信托诉深圳市新华锦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锦源)、海南锦艺达木制品有限公司和海南福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海淀科技和新华信托要求确认《信托合同》项下中农资源7,105万股股份为海淀科技实际所有,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目前,此案正在法院审理过程中。

  与诉讼相关的其它情况: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诉海南福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锦艺达木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已于2006年4月7日依法冻结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7105万股法人股(其中4615万股已质押),占总股本的28.17%,冻结期限为:2006年4月7日至2007年4月6日止。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称:经查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7105万股属海南福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锦艺达木制品有限公司所有。公司将根据有关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公告。(详见2006年4月11日上海证券报)

  特此公告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11月23日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补充报告

  上市公司名称: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SST中农

  股票代码:600313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69号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69号新华金融大厦10楼

  联系电话:023-63792428

  股份变动性质:资金信托合同项下协议转让增加

  二、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大学北路33号院1号楼大行基业大厦18层南侧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大学北路33号院1号楼大行基业大厦18层南侧

  联系电话:010-82685125

  股份变动性质:资金信托合同项下协议转让增加

  签署日期: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特别提示

  (一)报告人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信托”)和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淀科技”)依据《证券法》、《信托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15号》(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报告人新华信托、海淀科技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本持股变动报告书补充报告是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对2004年2月25日上海证券报披露的《持股变动报告书》的补充报告。本补充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新华信托持有的7105万股股份现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四)除本信息披露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一、释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人: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新华信托、受托人: 指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海淀科技、委托人、受益人: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新华锦源、原委托人: 深圳市新华锦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SST中农、中农资源:指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报告书、本补充报告书:指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见2005年2月25日上海证券报)的补充报告

  信托合同:指新华信托与新华锦源于2003年10月20日签署的《资金信托合同(股权投资)》,该信托合同项下的委托人、受益人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已经转让给海淀科技

  备忘录:指海淀科技与新华锦源签署的、经过新华信托确认并备案的关于信托合同项下委托人(受益人)全部权利义务由新华锦源转让给海淀科技的《备忘录》

  补充修改协议:海淀科技与新华信托签署的关于信托期限延改等事项的信托合同补充修改协议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信托合同委托人介绍

  (一)委托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大学北路33号院1号楼大行基业大厦18层南侧

  注册资本:人民币捌仟万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注册号码:1100001092612

  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70023662—0

  税务登记证号码(国税):110108700236620

  税务登记证号码(地税):110108700236620000

  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自1999年10月29日至2019年10月28日

  委托人的股东:海淀科技现有4家法人股东,为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北京大行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二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北京伟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通讯方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大学北路大行基业大厦18层南侧

  联系电话:010-82685125

  (二)海淀科技股东情况

  1、股东出资情况

  海淀科技现有四家股东单位,各股东的出资本情况如下:

  

  2、实际控制人介绍

  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成立于1992年12月4日,法定代表人刘广明,注册资金78000万元,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经营范围:优化国有资产配置;安排国有资金投入;委派国有资产产权代表;国有资产经营开发;组织收缴国有资产应取得的收益;收缴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撤消、破产企业资产收入;资产评估、咨询;闲置国有资产调剂;金融投资;建立国有资产发展基金;对国有企业贷款担保;房地产信息咨询。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企业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3、委托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取得信托合同项下委托人全部权利义务前24个月及取得后至今不存在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委托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委托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4、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图

  

  (三)海淀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征询上述人员得知,上述人员没有取得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居留权;除刘广明、李再生先生于2004年9月16日因担任甘肃白银铜城商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期间违反证券法第59条的规定而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警告处分外,其他人员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上述人员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四)海淀科技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至本补充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海淀科技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形。

  三、资金信托合同(股权投资)介绍

  (一)资金信托合同(股权投资)的签订及变更情况

  2003年10月20日,由新华信托和原委托人、原受益人新华锦源签订资金信托合同(股权投资)。2005年9月29日,新华锦源和海淀科技签订《备忘录》(经新华信托确认并备案),将信托合同项下原委托人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海淀科技,海淀科技至此享有信托合同项下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全部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2005年10月10日,海淀科技与新华信托签订信托合同《补充修改协议》,对信托期限等条款做出修改。

  (二)《资金信托合同(股权投资)》的基本内容

  1、信托类型:本信托为委托人指定用途,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资金的资金信托。

  2、受托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受托人的主要权利有,依信托合同约定持有并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按约定获得信托报酬等。受托人的主要义务有,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持有、管理、运用均应征求委托人的意见,并按照委托人的指令办理(包括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行使等);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和自有财产分开管理等。

  3、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为中农资源7105万股股份,占中农资源已发行股份比例是28.17%。

  4、信托管理费用的情况。受托人在每个年度按信托资金本金总额的1%的比例收取手续费。

  5、信托期限:本合同的期限一年,但本合同可以继续延期。如果委托人或受托人在每个信托年度到期前30天无变更、终止、解除的书面要求,则本合同自动延期,每次延期后的信托期限为一年。

  6、信托合同的变更和终止条件。信托合同的变更条件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委托合同的终止条件是信托期限届满或双方以书面协议提前终止。

  7、信托财产的处理安排。信托合同终止,受托人应把信托财产以它们当时存在的状态交付给受益人,或者按照受益人的意愿,以其他财产形态交付给受益人。

  四、海淀科技成为信托合同主体前6个月至今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海淀科技在取得信托合同项下委托人全部权利义务前6个月至本补充报告书披露之日,没有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五、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补充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海淀科技依法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的有关信息,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六、备查文件

  (一)海淀科技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新华信托与原委托人、受益人签署的《资金信托合同(股权投资)》(复印件);

  (三)现委托人、受益人海淀科技与原委托人、收益人新华锦源签署的、并经新华信托确认和备案的《备忘录》(复印件);

  (四)新华信托与现委托人海淀科技签署的《补充修改协议》。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

  中农资源证券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联系人:黄桂河

  联系电话:010-83607371

  联系地址: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星火路1号昌宁大厦11层A室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新华信托、海淀科技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补充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黄晓东

  签注日期: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刘广明

  签注日期: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不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的承诺函

  北京大行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二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北京伟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持有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的股权,我们共同声明和承诺:北京大行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二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北京伟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关系。我们对上述声明和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的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承诺。

  北京大行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二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北京伟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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