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28 股票简称:S*ST新太 编号:临2006-046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兴业银行广州环市东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起诉公司归还1600万元贷款诉讼案
关于兴业银行起诉公司归还1600万元贷款一事,公司已于2006年1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近日公司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内容如下:
(一)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兴业银行归还借款本金1600万元及尚欠利息。
(二)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兴业银行支付律师费98000元。
(三)广东金中华通讯服务有限公司、邓龙龙、翟才忠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广东金中华通讯服务有限公司、邓龙龙、翟才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
由于以上贷款不是公司向兴业银行申请的贷款,而是公司原董事长邓龙龙以私刻公章和财务章、私开我司银行帐户,伪造董事会决议私自贷款,款项直接转入其控制的关联公司,我司并未使用,公司认为此贷款属邓龙龙个人贷款诈骗,对此项贷款的合法性一直未认同,并于2005年3月进行了刑事报案,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目前正在审理中,关于此情况已在2005年半年报其他重大事项中予以说明。同时公司对以上贷款涉及的借款合同、董事会决议等公证文件进行了撤销公证的起诉,并且已经获得相关公证书撤销的行政判决,因此公司对以上判决不服,将提起上诉,坚决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二、公司应收款起诉案件
公司与北京国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创科技公司)于2003年签订了设备及软件服务采购合同,公司实施合同并取得初验证书后,国创科技公司无故拖延应付的初验款,并导致后续终验无法进行,公司对此提起上诉,要求国创科技公司支付未付的合同款991.2万元、违约金199.8万元,国创科技公司在此期间也提出了反诉。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初字第112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国创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公司合同款991.2万元及违约金199.8万元;
(二)、驳回国创科技公司的反诉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6956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7267元均由国创科技公司负担。
特此公告。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