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ST中农以农产品开发为主,二股东股权之争会不会对公司的未来产生影响? 资料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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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陈建军
SST中农二股东新华信托28.17%的持股炙手可热,几方势力异口同声的认为自己是其所有人。
11月22日,SST中农二股东收到第二大股东———新华信托来函称,其根据委托人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淀科技)指令履行7105万股股权的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义务。但是,觊觎这7105万股股份的又何止海淀科技一家。
根据新华信托提供的第3-127-5号《资金信托合同》显示,深圳市新华锦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锦源)于2003年10月20日与新华信托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委托新华信托代为持有SST中农7105万股股权。而新华信托提供的第05-194号《备忘录》显示,新华锦源、海淀科技与新华信托于2005年9月29日签署了备忘录,新华锦源将其《信托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海淀科技,海淀科技同意受让并承担《信托合同》项下委托人与受益人的全部权利和全部义务。
然而,新华锦源于2006年11月21日就SST中农200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及决议发表声明称,自己是SST中农7105万股法人股份的实际持有人,参加股东大会的新华信托是自己的委托持股人。按《信托法》的规定及与新华信托签订的《资金信托合同》的约定,新华信托参加股东大会及在股东大会上所做出的表决均应经过自己授权,而新华信托在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前未通知自己,亦未获得自己的任何授权及书面意见。因此,新华锦源声明这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会上所形成的任何决议均为无效。
除了这两方之外,觊觎SST中农这7105万股股份的大有人在。2006年4月29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海淀科技和新华信托诉新华锦源、海南锦艺达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艺达)和海南福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福地苑)一案。海淀科技和新华信托要求确认《信托合同》项下SST中农7105万股股份为海淀科技实际所有,而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原来,因中国银行海南分行诉海南福地苑、锦艺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7日冻结新华信托所持SST中农7105万股法人股(其中4615万股已质押)。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称,经查新华信托所持SST中农7105万股属海南福地苑、锦艺达所有。目前,此案正在法院审理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