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类企业国有资本持股变动5%需登记
[□本报记者 苗燕 但有为] 2006-11-25 00:00

 

  □本报记者 苗燕 但有为

  

  财政部近日下发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今后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设立的金融类企业,其实收资本包括国家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的,都必须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其中,因出资人出资额发生变动的,造成国有资本持股比例发生5%以上(含5%)变化的,需要申办产权变动登记。

  财政部有关人士表示,办法的出台是为了进一步做好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加强 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全面、及时掌握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分步和变动情况,防止国有金融资产流失。

  财政部门今后将成为这类企业的产权登记和管理机关。其中,两个及两个以上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金融企业,按国有资本额最大的出自人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产权登记的主管财政部门;出资额相等的,则经推举确定。财政部门每年将监督检查这类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

  据了解,办法适用于所有获得金融监管机构颁发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各类银行性及非银行性金融机构。办法还特别规定,中央汇金公司、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建银公司、银河金融控股公司、印钞造币总公司、金币总公司、银联、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信用担保公司等国有资产产权的登记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办法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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