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直管金融企业明年4月底前需报8表 □本报记者 周翀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6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证券类]的通知》日前下发。《通知》要求中央直管金融企业于明年4月30日前向财政部报送含8个报表在内的财务决算资料。
这8个报表分别为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所有者权益( 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资产质量情况表、固定资产情况表、营业费用及营业外收支明细表和基本情况表。
《通知》明确,地方证券类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上报时间由当地财政部门另行规定,但各地财政部门应于明年5月15日前向财政部报送地方汇总财务资料。
《通知》要求,中央直管金融企业和各地财政部门应按照基本格式、体例和要求认真撰写财务分析报告,应分析本企业或本地区金融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中央直管金融企业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可以财务分析报告代替财务状况说明书;各地财政部门应将证券类报表数据与银行类、保险类和担保类报表数据汇总后撰写一套财务分析报告。各地财政部门上报2006年度金融财务决算资料时,财务决算报表包括银行类汇总报表、证券类汇总报表、保险类汇总报表、担保类汇总报表以及金融集团控股公司类汇总报表,毋须提供分户决算报表。
对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部分证券公司由于自身经营业务特点,有关交易事项在本套报表的填报项目中没有列示或在编制说明中没有反映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财务规章、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财务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分析后归并在相关的科目或项目中填报,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
《通知》要求中央直管金融企业和各地财政部门认真、及时完成2006年度全国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相关工作,并称财政部将对各单位上报2006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以及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