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发行的1998年度上海市城市建设债券(以下简称债券)第七期利息支付事宜公告如下: 一、债券由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原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原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原上海财政证券公司)、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原湖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利息支付。
二、债券兑付时 间和兑付地点
债券第七期利息支付期间为2006年11月29日至2006年12月28日(双休日和法定假日除外)。投资者持债券凭证至原购买网点对应的利息支付网点处办理手续,详见附表。咨询电话:962506。
三、利息支付办法
1、本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债券凭证。
2、本债券的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携带债券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关于机构所购买的债券已纳入财务核算的书面证明、机构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机构出具给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三、八条的规定以及国税函(2003)612号文的要求,个人投资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本债券的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已由本债券的各兑付机构代扣代缴。
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
2006年11月27日
附件:“1998年度上海市城市建设债券” 第七期利息支付网点变更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