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市中院腐败案曝光后,引发了公众对“司法拍卖”问题的关注 资料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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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范军利 深圳报道 在熙熙攘攘的深圳市主商圈华强北路,交通银行大厦有两部电梯,一部正常逐层停靠,另一部则直通七层。梯门开处,在放大镜与拍卖锤交叉的标志之下,广东省拍卖业事务有限公司的蓝色铭牌肃然入目,这是在全省拍卖圈举足轻重的一家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林生被业内敬为“拍卖业教父”。
2006年6月2日,星期五,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行贿罪刑拘林生。6月18日,正式批捕令下达。
几乎与此同时,深圳中级法院退休审判员廖昭辉、民四庭庭长蔡晓玲、民七庭庭长张庭华先后被检察机关拘留和逮捕。
三个月后的9月14日,深圳中院副院长裴洪泉、执行局执行二处处长李慧利同日被拘。
据此前媒体报道和深圳市检察机关发布会信息,上述五名法官涉贿案情均与指定拍卖行拍卖破产财产有关。6月30日,林生从深圳市第三看守所给公司副总发回书信,其中写道:“我的事据说在外界传说纷纭,你们就当听故事吧。公司早年为开拓业务,有些做法触犯法律,我是会负责的。”
深圳中院,是林生20多年前到深圳的第一家供职单位。“如果说中院有100名法官,可能就有99个喜爱林生。”一位熟悉情况的本地人士说,“而现在,这已是个令人闻之丧胆的名字。”
深圳拍卖业第一人
林生,原籍广东湛江,1980年复员前为成都军区驻广西贵港某师特勤队警卫员,职位副连级,军衔上尉。一位曾是其战友的深圳福田区退休干部介绍,当时,复员军人多数没有机会去很好的工作单位,但当时深圳市法院只有5个人,林生便进了法院,职务为法警兼深圳市中级法院首任院长李曼的司机。
“虽然有接近院长的机会,但他没有法律专业背景。即便发展得好,最多也就当个办公室主任什么的,出路不大。” 另一位朋友回忆说,当时林生曾为此苦恼过,但他在法院同事中,人缘甚好。
1984年,林生获得机会离开法院,进入市工商局工作。“我认识他时,他已经是工商局企业登记科科长了,每天人来人往,找他的人很多。”福田那位退休干部说。
1986年,新中国第一家拍卖行———国营广州拍卖行正式成立,中断30年的中国拍卖业进入恢复、试点阶段。当时,地处改革前沿的深圳市尚无一家拍卖行,市政府决定委托工商局准备拍卖行的筹建工作。
而林生当时在工商局颇有政绩,于是被局领导选中担当重任。
1991年6月26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深圳最早的拍卖行———深圳市动产拍卖行(现深圳市拍卖行)成立。该行为市工商局直属事业单位。创办初期,动产拍卖行除处理工商局自身罚没物品外,还从事海关、边防、公安、财政及其他执法机关缉私罚没物资变卖等业务。
“由于是第一家,又是工商局直属单位,很快就火起来。光是工商罚没物品这一项,就足以撑饱它。”熟知当时情况的人士回忆,当时这个拍卖行几乎就是工商局的小金库,各部门的许多费用报销都从这里出。
1993年,深圳市工商局领导班子变动,新任领导在全局实行干部轮岗,林生被要求离开拍卖行,回到局里接受其它工作。知情人士介绍,经过此前3年努力,林生此时已一手把拍卖行经营起来,却无缘享受成果。他无法接受这一现实,于是辞去公职,依靠此前积累的资源另立门户,开办了广东省拍卖业事务有限公司。
“至今在深圳,他们这个行与深圳市拍卖行的实力是不相伯仲。”
两个5%的始作俑者
一个公认的事实是,林生在深圳市动产拍卖行期间,最大贡献便是代表工商局参与了中国第一部地方性拍卖法规的起草调研工作。这位拍卖业首啖 “鲜果”者,由于参与了规则的制定,就此奠定其行业“教父”的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才出台。此前数年,拍卖业无法可依。1992年,深圳市政府筹划出台地方性法规对日渐蓬勃的拍卖市场进行规范。当时,林生所在的深圳市动产拍卖行参与了该法规的起草、调研及后期修改工作。
“林生的拍卖行在当时是实践最早的一家,又有政府背景,很多条文自然要征求他的意见。”深圳市拍卖协会一位人士说。
深圳市中院一位法官告诉记者,拍卖行主要依靠佣金收入生存。在《拍卖法》未出台前,林生等先行者制定了较高的佣金比例并很快尝到甜头。
据悉,早期的拍卖行作为中介机构,在佣金收取方式、佣金比例及费用出具程序等方面均无惯例可依。按照当时深圳拍卖行的规矩,通常实行的是拍卖行向委托人和竞得人双方收费,佣金比例为各收拍卖成交价5%。
“这个比例相当高,如果是价值1000万的房产,你拍一下,就得佣金10%,100万到手!”上述法官介绍,由执法部门委托的罚没、抵债物资和国有资产的拍卖占据拍卖市场7成以上份额。一般来说,这些资产拍卖的成交金额多在数十万元以上。
1993年5月28日,《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这是中国第一部关于拍卖的地方性法规。其中并未写明佣金比例,但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了双方收取佣金的方式:“拍卖人可按规定或约定向委托人、竞得人收取佣金及因拍卖支出的费用。”
深圳市一位资深拍卖师告诉记者,该《条例》第一次颁布后,分别于1998年和1999年进行过两次修订。1993年版本中,没有明确拍卖行收取佣金的具体比例,但当时业内基本按照向委托人、竞得人收取拍卖成交价各5%的比例收费。
1998年5月15日,《条例》再次修订,对佣金比例作出明确规定,“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
“起草之初,5%这一比例主要参考香港拍卖业的规则。在国际拍卖界,这一比例属中等水平,不算高也不低。”深圳市拍卖协会一位曾参与该条例起草的人士说。
有关人士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起草时,深圳市动产拍卖行仍是主要撰稿单位。1996年颁布的《拍卖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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