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城房产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2006-11-28 00:00

 

  证券代码:900950            证券简称:新城B股         编号:2006-015

  江苏新城房产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本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于2006年11月27日上午9:30在常州市和平南路151号和平假日大饭店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王振华委托董事总经理吕小平主持,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公司股份2008910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53%;其中B股股东及委托代理人3名,代表公司股份5531005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数的2.75%。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共12人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为南京新城创置房地产有限公司“新城·尚东区”项目部分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新城创置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新城创置”)为进行“新城·尚东区”项目的开发建设,于本年3月向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城东支行借款人民币10000万元,公司为南京新城创置本次借款中的75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此议案参加表决的股数为200891005股,表决结果为:

  同意200354005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733%,其中B股4994005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2.486%;反对0股;弃权537000股,其中B股53700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267%。

  二、关于为常州新城东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城·公园壹号”项目部分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常州新城东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新城东郡”)为进行“新城·公园壹号”项目的开发建设,计划向银行融资1.2亿元,目前该项目一期土地经评估后可办理土地抵押贷款约6500万元,剩余不超过5500万元额度由公司提供担保。

  此议案参加表决的股数为200891005股,表决结果为:

  同意200354005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733%,其中B股4994005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2.486%;反对0股;弃权537000股,其中B股53700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267%。

  三、关于为常州新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家园二期”项目部分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常州新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新城”)为进行“人民家园二期”项目的开发建设,计划向银行融资1.1亿元,目前该项目土地经评估后可办理土地抵押贷款约7000万元,剩余不超过4000万元额度由公司提供担保。

  此议案参加表决的股数为200891005股,表决结果为:

  同意200354005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733%,其中B股4994005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2.486%;反对0股;弃权537000股,其中B股53700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267%。

  四、关于为昆山新城创置房地产有限公司“新城·域”项目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昆山新城创置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新城创置”)为进行“新城·域”一期项目的开发建设,计划向中国银行苏州昆山支行借款7000万元,并以其拥有的部分土地使用权作借款抵押,公司为上述借款全额提供担保。

  此议案参加表决的股数为200891005股,表决结果为:

  同意200354005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733%,其中B股4994005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2.486%;反对0股;弃权537000股,其中B股53700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267%。

  五、关于为常州新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信托融资抵押地块的开发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常州新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与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国投”)签订了“金色新城西城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作协议,足额募集资金2亿元,并签订了相应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

  上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托融资主要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尚未开发建设的四个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目前,该信托融资项下的抵押地块:常州新城拥有的常州市武进湖塘镇小亩地块和常州市常澄路西侧地块根据公司计划,已进入开发建设阶段,为避免抵押土地在抵押期间因项目预售,抵押土地的使用权发生转移,而引起抵押权人(省国投)的利益受到损失,同时确保项目的顺利开发,经与省国投协商同意,由本公司为上述两地块因开发而可能引起抵押权人的利益抵押值约1.005亿元的损失承担不可撤消的连带保证责任。

  此议案参加表决的股数为200891005股,表决结果为:

  同意200354005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733%,其中B股4994005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2.486%;反对0股;弃权537000股,其中B股53700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267%。

  六、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购房者住房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保证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关于对外担保的规定及银行对个人住房按揭的审核要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购房者所购住房按揭贷款提供担保需经由相关授权权限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批准文件。

  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累计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0%的额度,按公司《章程》担保条款的规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均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下列内容:

  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为购买公司开发的各项目物业购买人办理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保证,按揭担保有关的各项合约及文件由各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

  此议案参加表决的股数为200891005股,表决结果为:

  同意200354005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733%,其中B股4994005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2.486%;反对0股;弃权537000股,其中B股53700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267%。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韦少辉律师见证。律师认为:本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出席会议全体董事签名的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本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新城房产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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