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第三方存管模式为客户资金提供四重保险
[□ 钟 义] 2006-11-28 00:00

 

  

  安全、科学和高效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制度,不仅能够防范证券公司违规挪用客户资金,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而且有利于资本市场的持续、快速和良性发展,维护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作为调节我国资本市场法律关系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新修订的《证券法》明确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成为证券行业基础性制度安排的法律地位。

  作为具有创新试点资格和在国内证券市场较具影响力的大型证券公司,国泰君安长期以来对客户资金存管模式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探索。为配合新《证券法》的实施,国泰君安结合国内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和自身的经营实践,多方征求行业内外专家的意见,设计了《国泰君安客户资金多银行模式下的第三方存管方案》。该存管模式的安全性、兼容性、法律与业务关系的清晰度、技术实现难度等均得到了证券业和银行业的普遍认可,在切实提升客户资金安全度的前提下,有利于证券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一、存管模式的理论基础

  (一)法律基础

  在新《证券法》中,与客户资金存管制度相关的法律条款除第一百三十九条外,还包括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七条和第一百六十七条等。上述法律条款从客户资料、存管关系、委托申报和清算交收等方面较为完整地构建了我国证券市场客户资金新的存管模式,即证券公司担任客户资金的会计记账主体,完整保存客户资料,将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分户后全额存放在存管银行,接受客户委托代其买卖证券并完成与登记结算公司和客户之间的清算交收,向存管银行提供客户资金明细账;存管银行担任客户资金的出纳和保管职责,存管银行通过总分核对和为客户提供存取款功能以及另路查询机制,有效防范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金。

  相关法律条款简析如下:

  第六条,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解读该条款,分业经营与管理是设计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参与各方业务运作体系的基本准则。证券业务仍然是证券公司的专营,存管银行则更多履行其支付结算、记账保管等传统的银行业角色定位。

  第四十四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

  解读该条款,可以理解为在第三方存管业务及技术系统建设中,与存管银行相关的仅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相关信息,客户证券类账户及相关信息与存管银行无关,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需要为客户保密。

  第一百一十一条,投资者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并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账户,以书面、电话以及其他方式,委托该证券公司代其买卖证券。

  该条款明确阐述了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明确了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业务主体地位,同时,前端的证券经纪业务关系实质上也框定了后台的清算交收关系。

  第一百一十二条,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委托,按照证券交易规则提出交易申报,参与证券交易所场内的集中交易,并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结果,按照清算交收规则,与证券公司进行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并为证券公司客户办理证券的登记过户手续。

  该条款则详细阐述了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的交易委托关系和清算交收法律关系,明确了证券公司作为结算参与人的主体地位,进一步厘清了客户资金与证券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证券公司为有效履行客户资金的清算交收责任,必须担任客户资金的会计记账主体,对客户资金拥有管控权。

  第一百三十九条,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该条款上半部分阐述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的业务关系,比较清晰地鉴定了存管银行的“出纳和保管”职责。而条款的下半部分,也只有理解为客户资金记入证券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才有意义。

  第一百四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该条款则对由证券公司完成客户开户、客户资料等的保管作出了明确要求。

  第一百六十七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应当要求结算参与人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足额交付证券和资金,并提供交收担保。在交收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用于交收的证券、资金和担保物。

  该条款则从中央交收DVP制度出发,进一步明确了证券公司作为结算参与人的法律地位,和证券公司对于客户资金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安全性原理

  在传统的存管模式下,证券公司的客户资金风险点主要包括:一证券公司法人或分支机构通过直接划款、透支交易、抵押等方式挪用客户资金,即总账层面挪用,是客户资金被挪用的主要形式,对于好的证券公司而言,挪用的风险点主要集中在分支机构层面;二证券公司端办理不规范的客户资金存取业务(如内转、不同名客户资金划转等),导致客户资金直接被挪用或客户洗钱、套现等违反金融监管规定行为的发生;三证券公司法人、分支机构或其员工通过修改清算数据、修改客户资料等方式挪用客户资金,即明细账层面的挪用。

  本模式从上述风险点入手,进行了有针对性的第三方存管模式设计,通过四个手段较好地防范了客户资金挪用风险和客户洗钱、套现等风险。

  1、客户资金封闭运行

  证券公司将客户存取款功能移交给存管银行,证券公司端不再办理任何形式的客户资金存取业务,所有的存取款行为均由客户自行通过银证转账的方式发起,客户支取的交易结算资金通过系统控制达到了只能回到客户事先指定的同名银行结算账户的目的,实现了客户端交易结算资金的封闭运行。

  除客户在存管银行端的银行结算账户外,其他账户均无客户资金存取款功能。证券公司在各存管银行开立的客户资金汇总账户只具有向客户银行结算账户、证券公司法人资金交收过渡账户和登记结算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划拨资金的功能;证券公司的法人资金交收过渡账户只能具有向登记结算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客户汇总账户、场外交收主体指定的交收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事先在存管银行预留)的资金划拨功能。存管银行通过证券公司提供的相关清算交收数据和预留的场外交收指定银行结算账户,全程监督证券公司的客户资金划转,实现了证券公司总部和分支机构层面的客户资金封闭运行。

  上述措施较好地防范了证券公司在总账层面直接挪用客户资金或明细账层面的挪用问题。证券公司端不再办理任何形式的客户资金存取业务,也杜绝了由于办理不规范资金存取业务所导致的客户资金直接被挪用或客户洗钱、套现等违反金融监管规定行为的发生。

  2、存管银行总分核对

  在传统的客户资金存管模式下,除证券公司外,没有第三方机构掌握客户资金明细账,这就为证券公司通过虚拟客户取款、透支交易、向客户提供虚假明细账等方式,在总账层面挪用客户资金提供了方便。

  在本模式下,客户资金在存管银行实现了单独立户管理,明确了存管银行对于客户资金的存管责任。存管银行既掌握证券公司客户资金总账(即客户资金汇总账户),又掌握客户资金管理账户(即客户明细账),通过总账与明细账汇总核对的方式,防范了证券公司在总账层面的挪用行为。同时,由于进一步明确了存管银行的存管职责,也防范了客户资金被担保、抵押等行为的发生。

  3、客户另路查询对账机制

  存管银行为客户提供便捷高效的客户资金管理账户的另路查询服务,为客户定期寄送客户资金管理账户对账单。客户借助于存管银行和证券公司提供的查询手段和对账机制,通过比对存管银行端客户资金管理账户和证券公司端证券资金台账数据的一致性,有效监控客户资金的安全,保证存管银行端客户资金管理账户数据的真实性,进而保障存管银行总分核对的有效性,防范挪用风险。

  4、全方位的客户资金监管体系

  制度的有效性重要的是通过合理的分工安排,使相关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和效应发挥到最大化。要切实保障客户资金的安全,证券公司、存管银行、客户和监管机构等四个相关主体必须同时发挥作用。本模式下,通过合理的业务分工与制度安排,构建了全方位的客户资金监管体系。

  1)证券公司应通过客户数据的集中存放与管理、集中交易与清算、中后台集中管理等手段,强化内控机制和制度建设,是实现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的基础和前提。

  2)由存管银行作为独立第三方监督客户资金的安全,是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的关键环节。主要手段包括:通过银证转账方式实现客户资金封闭运行;独立自主监督客户资金总分账户之间的勾稽平衡;为客户提供另路查询机制;监督证券公司总账户资金的划转等。

  3)证券公司和存管银行健全客户资金查询手段和对账制度,完善客户自我监管机制,是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的重要手段。

  4)证券监管机构通过比对证券公司端的业务数据和存管银行端的客户资金存管账户数据,监管客户资金的风险和异常,完善外部监管。

  二、存管模式的基本架构与主要特点

  (一)基本架构

  1、账户体系图

  存管银行接受客户委托,以客户名义开立单独的客户资金管理账户,用于客户资金的安全管理,并与客户指定的同名银行结算账户和证券资金台账建立一一对应关系。存管银行为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资金汇总账户,用于集中存管客户资金。客户资金汇总账户只能用于客户取款、资金交收和支付佣金手续费等用途(见图1)。

  2、资金流程图

  从图2可以清晰看出,客户存取资金只能通过客户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其它账户均无取款功能,为封闭运行的账户。为防范资金交收风险,证券公司仍需保留各家存管银行汇总账户与登记结算公司及场外交收主体之间的直接的法人交收资金划付通道,对于场外交易指定收款账户应事先向存管银行预留。

  3、客户交易与清算交收流程图

  从图3可以看出,客户证券买卖仍由证券公司负责,其运作模式与现行的交易模式相同。客户场内、场外交易后的清算交收仍由证券公司负责。证券公司日终结算后,将客户清算交收数据和证券资金台账余额发送存管银行。存管银行同步调整客户资金管理账户的明细记录和余额。

  (二)主要特点

  1、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在模式中得到了较为全面深入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提升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度。

  2、模式的兼容性较强。能够较好地适应国内证券市场现有的证券交易产品和清算交收规则,较为兼容未来证券市场的产品创新与制度进步。

  3、通过对客户证券交易、清算、交收、托管、资金存管等业务和法律关系在证券公司与存管银行两主体之间比较清晰的界定,基本保持了客户证券投资资产和行为在证券体系内的完整性,有助于保障证券市场的效率与秩序,不妨碍证券市场的运作和创新能力。

  4、建立了多银行存管的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机制,有利于维持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的业务稳定;有助于满足客户不同的银行偏好;有助于引入存管银行之间的良性竞争机制,提升客户服务水平。

  5、较为清晰地界定了投资者、证券公司、存管银行、登记结算公司、证券交易所等各参与主体之间的业务与法律关系,技术实现难度较小。

  6、由于存管银行与证券公司之间的业务与法律关系较为清晰,因此防范了证券市场风险向商业银行体系传导。

  三、第三方存管制度建设需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

  客户资金存管制度是证券市场的一项基础制度安排,存管模式的选择和细化到各个环节的流程设计,必将对未来的证券交易模式、清算交收制度、证券产品创新以及整个证券行业发展等均产生深远的影响。

  从海外证券市场的实践经验来看,客户资金交由第三方银行来存管并不是主流的客户资金存管模式,除台湾地区外,还没有任何一国(地区)的证券市场将第三方银行存管作为整个市场的基础制度来安排。实践证明,台湾地区的第三方存管模式并不成功,目前台湾地区也在逐渐向多种存管模式并存转化。

  而从国泰君安多银行第三方存管模式来看,虽然较好地贯彻了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提升了客户资金的安全度,也较好地兼顾了证券市场的运作与效率,但仍然存在一些需要在实践中有待思考、总结和完善的问题:

  1、第三方存管上线过程中,证券公司和存管银行的业务流程、客户服务和系统支持等方面都将发生很大的变化,包括投资者在内的有关各方都会有一个适应与磨合的过程。证券公司要特别重视并妥善应对业务运行风险,比如总对总的银证转账、日终大量银证数据交换与核对、法人资金交收工作量倍增等所导致的证券公司的运行压力和运行风险问题。

  2、第三方存管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取与结息、客户资金交收及客户账户清理等原因等所导致的客户现金资产变化必将引起证券公司与存管银行这两个主体从技术系统到业务运作等的协同,而证券市场产品创新与清算交收制度变革等又随时会导致客户交收与资金存取规则等的变化,因此,商业银行体系的技术系统、运行机制、配合与效率等必将直接或间接影响到证券市场的运作与效率。如何有效解决两个体系之间的协同问题值得重视。

  3、随着国内金融市场化发展,证券公司与商业银行未来必将直面在为客户提供财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相互竞争问题,并将成为最主要的竞争对手,因此,在积极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这一国家政策安排的同时,如何妥善解决证券公司与商业银行这两个商业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问题非常重要。突出体现在客户资源让渡、客户资金资源话语权弱化、第三方存管费用等所导致的证券公司与存管银行之间的不平等竞争和整个证券行业的代价问题。

  张大伟 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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