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当年亏损不得进行股金分红
[□本报记者 苗燕] 2006-11-28 00:00

 

  □本报记者 苗燕

  

  “当年亏损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除政府给予的分红资金补贴可以用于分红外,一律不得进行其他股金分红。”银监会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争取在有限的时间内,将所实现利润更多地用于弥补亏损和提取拨备,在兼顾股金稳定和核销挂账亏损的基础上,做好2006年度利润分配工作。

  通知要求:“当年盈余,没有历年挂账亏损,又全部提足各项风险资产呆账准备(包括一般准备)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可以适当提高股金红利分配比例,其利润分配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即可执行;其他机构在利润分配中,必须严格限制分红比例,其利润分配方案必须报经省级联社审核同意,并报银监局备案后才能实施。”

  第二,当年亏损的机构,除政府给予的分红资金补贴可以用于分红外,一律不得进行其他股金分红。

  第三,当年盈余,但有历年挂账亏损的机构,允许在弥补历年亏损挂账前,按照不超过当年利润总额的50%,并不超过两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的标准,分配股金红利。分红后的账面利润经纳税调整后,再按税收规定弥补历年亏损挂账。

  第四,当年盈余,没有历年挂账亏损,但未提足呆账准备的机构,股金红利分配额不得超过股金金额的10%。

  据透露,银监会目前正在进一步完善考核机制,将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经营利润、实际利润、拨备计提能力、拨备计提力度和应付利息充足率等指标进行考核,以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做实利润,全面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通知还要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信贷资产五级分类结果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做好各项拨备的计提。

  其中,对已提足贷款损失准备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根据其他风险资产实际损失情况计提相关资产减值准备,包括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以及其他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对贷款损失准备比例达不到监管要求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增加拨备提取力度,并根据本机构的拨备缺口制定拨备达标计划,报监管机构备案;对当年经营亏损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产减值准备年末余额不得低于风险资产年末余额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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