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拒绝国货令人寒心
[□珑铭] 2006-11-28 00:00

 

  □珑铭

  

  据新华社报道,合肥市国土资源局近日在网站上发布公告,公开招标“洋品牌”中央空调,部分产品要求须“欧美日原装进口”。据悉,报名期间,格力等国产品牌的空调厂商积极向投标人递交报名材料,但被拒之门外,原因是这些品牌不符合“原装进口”的要求。

  此事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合肥市长吴存荣在得知国产品牌空调在政府采购招标时遭“封杀”的消息后对此提出了批评,他表示,合肥市政府会严肃处理,不允 许这种不良风气形成“惯例”。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在政府招标中,如此露骨地崇洋媚外,排斥国货,委实令人震惊。因为,在政府采购中眷顾国货,乃是一种公认的国际惯例。

  比如,美国在政府采购中始终重视保护民族产业,1933年,美国制定了《购买美国产品法》,该法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除非有关机构或部门的负责人断定,本国所供应的货物或服务的价格“不合理”,或者购买它们将不符合美国的公共利益,就必须购买本国的货物和服务。《购买美国产品法》对美国的政府采购提出了两项重要要求:其一,拟采购的项目即“最终产品”必须是在美国制造的。其二,最终产品采用的“实质上全部的”组件也必须是在美国制造的。美国国防部、能源部、航空航天局的国内订货价格都明显高出国外订货。

  日本政府在采购中的对本国产品更是厚爱有加。比如,日本自己的办公软件“一太郎”和表格工具“花子”,功能不如我国的办公软件,但在日本却占有超过70%的市场占有率,仅政府教育的单子每年就近2亿美金,根本不允许外国产品进入,不管你性能有多优越价格多实惠。日本政府通过对国货不遗余力地支持,扶持本国相关行业的发展。就连同为第三世界国家的泰国,其法律也明确规定,倘若本国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只要价格不高于其它国家产品的10%,就要优先购买本国产品。

  但是,在我国,这种状况却颠倒了过来,许多政府部门在采购时,崇洋媚外,排斥国货。据5月29日的《中国经济周刊》报道,目前中央国家机关的政府集中采购中,通过协议供货入围的共18类产品,其中激光打印机、投影仪、液晶显示器的洋品牌占有率均达到了四分之三以上,而数码复印机则基本被“洋品牌”垄断。

  政府采购偏爱洋品牌,造成了诸多负面影响。其一,帮助洋品牌占据了更多的市场空间,进一步壮大了洋品牌的力量,使民族品牌在竞争中处于更加被动的地位。其二,民以官为范,政府带头排斥国货,等于向社会明确发出了国货质量不如洋品牌的信号,对民众消费观具有一定的错误引导作用。其三,政府采购洋品牌,尤其是“原装进口”的产品,无助于我国压力巨大的就业问题的解决,有“吃里扒外”之嫌。

  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遗憾的是,这一规定,无论是中央国家机关还是地方政府,都没有很好地遵守。全心全意本国、本地区的纳税人服务,是政府的固有职责,政府有关部门理应遵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购买国货、支持国货,并且引导公众购买国货,促使民族产业的发展,为本国民众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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