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袁小可
ST金泰今日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06年11月24日收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查封令,法院裁定冻结ST金泰和山东玉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33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据了解,此次案件源于2002年10月15日,ST金泰与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历城区支行签订了金额为330万元的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02年10月15日至2003年10月12日,玉泉集团为ST金泰该笔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之后,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历城区支行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因ST金泰至今未能偿还该笔贷款,故起诉ST金泰。
由于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ST金泰和玉泉集团在银行存款33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法院裁定冻结ST金泰和玉泉集团在银行存款33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