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控股公司自我规范股权激励
[□本报记者 岳敬飞] 2006-11-29 00:00

 

  □本报记者 岳敬飞

  

  为了让自身的股权激励计划规范运作,近几日,深振业和西飞国际纷纷根据《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对相关环节作了修订。

  深振业和西飞国际的举动,非常具有代表性:深振业已经实施了股权激励计划,现在是回过头来力求合规;西飞国际尚未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提前修订相关不合规事项,未雨绸缪。

  目前,已有37家上市公司(包括14家国有控股上 市公司)提出了股权激励方案,并有18家公司的方案已经通过股东大会表决,其中9家已经实施。由于上述《试行办法》在今年9月30日才由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因此,“抢跑”进行股权激励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难免存在一些不合规之处。

  11月27日,西飞国际公告了几项与股权激励密切关联的事宜,主要包括董事会人员构成与薪酬委员会人员构成。该公司为符合相关规定,拟大幅增加董事会中外部董事的占比。而11月18日,深振业宣布将股权激励行权价格由3.89元调高至4.07元,成为首家依据《试行办法》对激励计划进行修订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深振业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试行办法》规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应取“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之较高者。该较高者,正是4.07元。深振业表示,新的行权价与原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行权价每股3.89元(2005年中期每股净资产)之差额部分由管理层自筹资金解决,深圳市国资委已同意公司管理层自愿调高行权价格。

  去年12月31日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没有上述关于“行权价择高者”的规定,证监会只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作了上述规定,对限制性股票没有类似约束。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而言,要想顺利实施股权激励,必须同时符合证监会的《管理办法》,以及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试行办法》。

  据记者了解,除上述公司外,相当一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正在对拟推出的股权激励方案进行修订,以期符合《试行办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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