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难的背后为何常有地方政府做后台
[□魏也] 2006-11-29 00:00

 

  □魏也

  

  11月28日,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在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上表示,11月25日、26日两天之内连续发生三起特大煤矿事故,性质十分恶劣,后果严重,教训深刻。从三起煤矿事故的初步调查情况来看,都属于已关闭矿井和停产整顿的矿井,擅自非法违法恢复生产。李毅中说,这三起事故暴露出地方在落实国家整顿关闭落后小煤矿工作中,不听招呼,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实际上,在以往的诸多矿难的背后,人们都常常看到地方政 府充当矿主后台的现象。正如李毅中所说:“发生事故的这几个矿,黑龙江鸡西远华煤矿设计能力3万吨,这个区的有关部门就核定为6万吨,能力翻番就这么容易,山西临汾这个矿,5万吨的矿,把它核定为15万吨……”

  李毅中所讲的是一个很普遍的现象,为什么地方政府甘愿充当矿主的后台,抵制国家的关停决定呢?一个最直观的原因就是,地方政府与矿主存在着共同的利益。煤矿超出实际生产能力肆意提高产量,为矿主带来了滚滚财源。许多矿主由于煤矿一夜暴富,诸如山西煤老板一次团购150万元1辆的美国悍马车20辆、山西煤窑主大量购买京城豪宅这样的新闻,早已在公众心目中失去了新意。

  煤老板在发财的同时,也给当地的GDP增长作出了重要贡献,而这一点对于当地政府及政府官员尤其重要,在以GDP考核政绩的大背景下,官员们即使出于本能,也会支持矿主扩大产量,抵制有关部门的关停决定。由于地方政府、政府官员和矿主有着共同的利益诉求,地方政府支持矿主发财,就是为自己累积政绩,就是支持自己升官。因而,凡是地方政府与矿主勾结最深的地方,凡是矿难经常发生的地方,煤炭收入在当地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例,往往也非常高。

  比如,湖北省大冶振兴煤矿“9·3”矿难发生地,煤炭收入占当地财政收入的70%。再比如山西“5·18”矿难发生地左云县,煤炭收益占全县经济总量的90%左右,是该县的主要经济支柱。如果地方政府官员严格依照规章办事,关停不安全的煤窑,不仅影响矿主的收入,同时,也影响当地的财政收入和官员自身的政绩。更何况,个别官员在与矿主的勾结中,还有腐败的因素。

  要想最大限度地减少乃至避免矿难发生,就必须将地方政府与矿主的利益剥离。怎么剥离?可以从经济、行政、法律三个方面入手,而我国目前主要以经济手段为主,这大大影响了剥离的效果。目前,有关部门规定,矿难发生后,对遇难矿工每人赔偿20万元,目的是让煤矿死不起人,然而,这个效果根本没有达到。有专家算了这样一笔账:我国每百万吨煤死亡5人,按照目前的市场状况,百万吨煤获毛利高达1亿元,即便按每人20万元的赔偿标准也不过100万元,相对1亿元的毛利这算得了什么?

  因而,单纯依靠经济手段无济于事,要想减少乃至避免矿难发生,就必须有配套措施。比如,对重大矿难发生地的主要官员予以严厉问责直至撤职,触犯刑律的依法惩处,让其为片面追求政绩支持矿主的错误做法付出更大的成本;再比如,以过失杀人罪等罪行,严惩不法矿主。矿主们可能对于无关紧要的赔偿和罚款满不在乎,但对刑法的惩处却不敢掉以轻心,这样能迫使其认真重视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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