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排定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监管
[□本报记者 周翀] 2006-11-30 00:00

 

  □本报记者 周翀

  

  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时点排定。

  日前,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做好与新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全文见A22),明确要求上市公司2006年度财务报告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编制,同时应编制并披露新旧会计准则差异调节表。

  除2006年报编制要求外,为保证新旧会计准则平稳过渡,《通知》规定,对于2007年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相关财务会计信息的披露,基本上以2007年一季度报告的披 露时间为界,此时点前刊登募集说明书的公司,需披露按现行会计准则编制的前三年财务报告,以及2006年年报中已披露的经注册会计师审阅的新旧会计准则差异调节表;此时点后刊登募集说明书的公司,除需披露按现行会计准则编制的前三年财务报告外,还需披露按新会计准则编制的最近一期比较式财务报表。

  对于IPO相关的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在2007年及以后年度刊登招股意向书的,原则上都应当采用新会计准则作为申报财务报告的编制基础。在2007年3月31日前刊登招股意向书的,可以按现行会计准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但还应披露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可能发生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对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报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与披露,在2007年一季度报告前披露的,近三年财务报表应按现行会计准则编制和披露,在2007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的,应增加披露按新会计准则编制的最近一期中期报告和经注册会计师审阅的2006年新旧会计准则差异调节表。

  同时,《通知》对上市公司的盈利预测编制基础进行了规范,要求相关盈利预测应按新会计准则编制,同时应说明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已发生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并视影响的程度作“特别风险提示”。相关报道详见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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