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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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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商人的民主传统
    2006年11月3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高超群
      ◎高超群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中国经济史学者

      人们常常因为中国没有民主的传统而惋惜,的确,作为一种政治组织形式,或者一种生活方式,民主在古老的中国的确没有什么值得一提的成就。不过,这并非意味着在西方人和他们的文明来到华夏之前,中国人自己从来就没有任何民主实践。众所周知,在传统中国辽阔的地域上,于强大的官僚体系和威严绅士们的视线之外,也就是我们现在称之为社会的那些领域里,存在着很多高度自治的组织。其中有些就是用民主的方式来自我组织和管理的,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中国商人的自治组织———行会。

      行会在中国古代有很多名称,其性质也有很大差别。我这里所说的行会是指中国商人的自治组织。这种组织大约起源于隋唐,兴盛于明清。行会一般是由一个城市当中从事同一种职业的商人或者手工业者组成。一般来说,商人的组织带有较强的地域色彩,比如上海的宁波会馆,就是在上海做生意的宁波人的组织,山陕会馆,就是山西和陕西商人的组织等等,而手工业者的组织则大多以职业为限,比如染业公所、丝织公所等等。但无论会馆还是公所,它们的组织原则都是非常民主的。一般来说,公所的主要人员有值年、文牍、司库、庶务等,其中值年管理公所一切事宜,这些人在公所开会时由各店的代表公举产生,每年改选,同业的各店大多有轮流被选的机会。有的公所还通行每月轮值的办法。而且,碰到有要事时,公所还要召开全体大会,倘若是罢工、罢市,更是全体人员都必须出席;会馆也是如此,每个入会的商号推举负责人一名代表该号,由会员公推职员数名办理会务,这些职员每年公举,连选得连任。

      或许更为重要的是,这些卑贱的、背井离乡的商人们,如同17世纪逃往美洲新大陆的新教徒自己立法一样,不仅建立自己的组织,还为自己立法,制定了自己的契约。正如卢梭所说:“仅只有嗜欲的冲动便是奴隶状态,而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制定的法律,才是自由。”这些规约涵盖了生产活动的各个方面,比如:生产组织的形式和规模、原料的获得和分配、产品的数量和品质、业务的承接、销售的范围、度量衡的标准、货物的价格、结账的日期等,还包括一些规范同行之间行为的条款。对于成员,公所有很高的权威。同业各铺如果起了争执,先由公所推选公正人调处,如不服才可报官处理。而且公所的行规,同业各店多须遵守,如果某店违反公所的重要规则,或有其他不名誉事,公所议决将犯事者驱逐出所时,全体会员便与该店绝交,违者受罚。

      到了近代,特别是太平天国起义以后,商人的力量逐渐增强。一度许多重要商业城市的部分市政也由商人们来处理,比如汉口、苏州等地。在帝国时代,整个中国的管理体系是以乡村为本位的,即便是城市也是按照乡村的模式来管理的,直到1921年广州市的设立。那一年,年轻的孙科一夜之间赶出了《广州市暂行条例》。中国第一个现代意义上的新市制才诞生。但是在汉口和苏州,商人其实早就按照他们的方式来管理城市了。基于这样的史实,十多年前罗威廉、魏斐德、黄宗智等人还发生了一场争论:近代中国到底是否出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和公共空间。学者们的争论焦点在于,商人的这种实践究竟是不是和西方市民社会的出现具有同样的历史含义:可以引领中国进入现代国家的行列。

      姑且不论商人的这种行为是否真的体现了某种历史宿命,仅仅是他们这种大胆有效、充满活力的行为本身就足够让他们的后辈称奇了。1927年国民政府初步建立了对中国的统治以后,商人的这些活跃行为渐渐萎缩了。因为“只要一旦出现一个主人,就立刻不再有主权者,并且政治体从此就告毁灭。”政府的控制逐渐渗透商人的自治组织,商人们不太情愿地与政府苟合。他们那种自我立法、自我管理的精神没有推广成为整个中国的普遍价值,反而被阉割了。他们只能在与官员的勾结中寻求获利机会。商人们虽然取得了比他们的前辈高得多的社会地位和政治权势,但是却更加彻底地沦为官僚机构的附庸,从而也更加失去了社会的尊重和信任。

      相比之下,今日的商人们或许就更为可怜了。不过,“礼失求诸野”,我相信这种力量不会消失,终有一天在不被人们留意的角落里它们还会成长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