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不会导致大量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报记者 黄金滔] 2006-11-30 00:00

 

  深交所就《特别规定》答记者问———

  □本报记者 黄金滔

  

  深交所今日正式发布《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为了便于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者更好地了解《特别规定》,深交所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请介绍一下《特别规定》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关系。

  深交所:首先,《特别规定》是《上市规则》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是针对中小企业板公司的 特别规定,仅适用于中小企业板公司,不适用于其他上市公司。其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在遵守《特别规定》的同时,也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三,《特别规定》和《上市规则》都有规定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首先适用《特别规定》的规定。

  记者:《特别规定》增加外担保、资金占用和交易所公开谴责次数3个规范类指标主要考虑是什么?

  深交所:引入资金占用的违法指标,是希望以中小企业板为试点,对《证券法》第55条第(三)项有关重大违法行为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同时,将资金占用列为公司退市的一项指标,将增大资金占用的违法成本。

  大量的对外担保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掏空上市公司的主要途径之一,而且具有隐蔽性,特别是中小企业板公司抗风险能力较低,《特别规定》引入对外担保指标的主要目的是对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进行警示和引导,防患于未然。同时有关规定相对宽松,不会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交易所公开谴责次数指标将一定期限内多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公司淘汰出局,是提高交易所监管权威性、打造中小企业板为“诚信之板”的有力举措。

  记者:根据《特别规定》被实施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处理流程与根据《上市规则》进行处理的流程有何不同?

  深交所:《特别规定》只是增加了7项新的退市指标,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具体处理流程方面,仍然执行《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由于《上市规则》对有关信息披露和停复牌等操作性问题做了详细规定,《特别规定》中不再重复规定。

  记者:《特别规定》增加了不少新的退市指标,会不会导致大量中小板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

  深交所:从目前中小板上市公司的情况看,近期还不会有上市公司可能达到《特别规定》的相关情形,不会导致大量中小板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相反,《特别规定》发布以后,将对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起到很好的警示和引导作用,从长期看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提高运作质量,增强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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